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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淳安

    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6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63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63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绵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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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27民初34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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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1-09-14 2021-10-13
    2

    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绵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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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27民初342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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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1-09-14 2021-10-13
    3

    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德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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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27民初305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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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1-08-19 2021-09-30
    4

    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来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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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27民初3049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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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1-08-10 2021-09-26
    5

    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献正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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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27民初254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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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1-07-09 2021-09-30
    6

    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四龙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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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27民初2545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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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1-07-09 2021-09-26
    7

    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金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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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27民初16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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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1-05-26 2021-09-23
    8

    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溪支行、余黎明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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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27民初1490号 银行卡纠纷

    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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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1-04-29 2021-05-10
    9

    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新友、应东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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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27执恢24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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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1-04-26 2021-05-11
    10

    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刚华、汪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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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27民初80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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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1-04-07 2021-04-2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浙0127民初23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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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27民初238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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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27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记卡透支本金9588.39元,并支付按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合计数额,以按年利率24%计算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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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27
    2

    (2016)浙0127民初5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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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27民初53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余发林 张志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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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发林、张志娟: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余发林、张志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余发林、张志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5万元并支付利息38961.29元(该利息暂算至2016年1月29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二、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被告余发林、张志娟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时,有权就本案抵押物(淳安县千岛湖镇千岛湖度假公寓6幢111室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269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余发林、张志娟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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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06
    3

    (2016)浙0127民初5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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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27民初5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洪治花 夏发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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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治花、夏发根: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洪治花、夏发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洪治花、夏发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支付利息96618.72元(该利息暂算至2016年1月29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二、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被告洪治花、夏发根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时,有权就本案抵押物(淳安县千岛湖镇千岛湖度假公寓6幢809室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737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洪治花、夏发根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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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06
    4

    (2016)浙0127民初24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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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27民初245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朱晓丽 丁雁林 朱华彪 储带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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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晓丽、丁雁林、朱华彪、储带弟: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晓丽、丁雁林、朱华彪、储带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朱晓丽、丁雁林、朱华彪、储带弟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7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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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16
    5

    (2016)浙0127民初24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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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27民初24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李勇平 吴月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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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勇平、吴月英: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70000元,支付利息16658.71元(暂算至2016年6月12日),并支付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还本金47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收的利息;二、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你们用以抵押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初阳花园4幢1402室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0元,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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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20
    6

    (2016)浙0127民初4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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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27民初4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李勇军 宋桂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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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勇军、宋桂芳: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勇军、宋桂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5万元及支付截止2016年1月25日止的利息24734.75元、支付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9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被告李勇军、宋桂芳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时,对本案的抵押物[两被告所有的位于淳安千岛湖镇清波花园11幢702室房产(房产证号:淳房权证千移字第62911号、土地使用证号:淳安国用(2007)第市1159号、他项权证号:淳房他证千岛湖镇字第7386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约定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447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勇军、宋桂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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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30
    7

    (2016)浙0127民初4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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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27民初4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李勇军 宋桂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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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勇军、宋桂芳: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勇军、宋桂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万元及支付截止2016年1月25日止的利息10516.34元、支付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7537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黄仙妹、童卫建对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905元、保全申请费302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勇军、宋桂芳负担,被告黄仙妹、童卫建、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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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30
    8

    (2016)浙0127民初4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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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27民初4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李勇军 宋桂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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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勇军、宋桂芳: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7日10:30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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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2-04
    9

    (2016)浙0127民初4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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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27民初4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李勇军 宋桂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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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勇军、宋桂芳: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7日9:00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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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2-04
    10

    (2015)杭淳商初字第9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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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杭淳商初字第9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洪军财 汪文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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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军财、汪文明: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0月9日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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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6-1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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