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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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冠升、深圳兰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宝诺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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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90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冠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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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01-03 |
2 |
陈冠升与深圳兰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宝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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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17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陈冠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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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19-08-23 |
3 |
陈冠升、深圳兰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宝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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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保2804号 | 其他案由 |
原告-陈冠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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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8-10 | 2019-03-21 |
4 |
深圳市挑山扁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优高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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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04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挑山扁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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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21 | 2018-01-29 |
5 |
深圳市挑山扁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优高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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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38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挑山扁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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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4-10 | 2018-09-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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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执908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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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90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陈冠升 被告- 深圳宝诺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兰素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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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9082号深圳兰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宝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冠升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17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90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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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2 |
(2018)粤0305民初11787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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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17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兰素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宝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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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1787号深圳兰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宝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冠升诉被告深圳兰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宝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民初1178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兰素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冠升偿还借款30万元;二、被告深圳兰素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冠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6%的标准,自2018年6月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宝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兰素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在其未缴出资额36万元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陈冠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037.1元,保全费3050元,合计12087.1元,由两被告负担10708.11元,由原告负担1378.99元。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六日联系人:郑云杉、黄丹芝电话:26486420邮寄样报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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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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