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管市监处字2021第60号 | 管城区回族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河南省中原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城东路加气站;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营业场所: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与货站街交叉口负责人:白杰;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08年07月24日;经营范围:车用燃气零售(凭有效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9737223B;登记机关:郑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29日,根据工作安排,检查人员马永军、晁文学对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工艺管道)超期未检的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证,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管道类别:工艺管道;使用登记证编号:管GC豫A4005;设备注册代码:83104101002011040003)存在超期未检情况,该管道上次检测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下次检测日期为2020年12月30日,而当事人2021年1月26日才进行检测并于2021年2月2日取得检测合格报告,超期未检期间正常经营。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工业管道年度检验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表现情形属于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3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规定,我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放弃了进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入国库:[收款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财政局,帐号:99501880176687215,开户行:郑州银行管城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实施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2021年5月8日(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收起
...
展开
|
2021-05-24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