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中山市东升镇东兴隆装饰材料商行与柯祖星、弘鼎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2072民初159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东兴隆装饰材料商行 收起
...
展开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19-09-25 |
2 |
中山市小榄镇冠成装饰材料商行、柯祖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2072执474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冠成装饰材料商行 收起
...
展开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9-17 00:00:00 | 2019-01-18 |
3 |
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力通装饰材料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20民终19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30 | 2019-07-05 |
4 |
陈美玲与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柯祖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2072民初2980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陈美玲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5-04 | 2020-09-14 |
5 |
中山市小榄镇力通装饰材料商行与袁霞、柯祖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6)粤2072民初152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力通装饰材料商行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21 | 2021-04-01 |
6 |
刘世伟与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柯祖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2072民初383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刘世伟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8-22 | 2018-01-02 |
7 |
中山市小榄镇冠成装饰材料商行与柯祖星、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2072民初38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冠成装饰材料商行 收起
...
展开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7-20 | 2017-10-2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19)粤2072执614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8 | 详情 |
2 | (2019)粤2072执538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8)粤2072民初15940号 收起
...
展开
|
(2018)粤2072民初159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东升镇东兴隆装饰材料商行 被告- 柯祖星 弘鼎立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15940号柯祖星、弘鼎立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东兴隆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柯祖星、弘鼎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72民初15940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被告柯祖星、弘鼎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东兴隆装饰材料商行支付货款10063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2元,由被告柯祖星、弘鼎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8-30 |
2 |
(2017)粤2072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粤2072民初2980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陈美玲 被告- 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 柯祖星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2980号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柯祖星:本院受理原告陈美玲与被告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柯祖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7)粤2072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款项8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7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陈美玲;二、驳回原告陈美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六月四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6-04 |
3 |
(2016)粤2072民初1527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6)粤2072民初152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力通装饰材料商行 被告- 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 袁霞 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柯祖星 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2072民初15276号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柯祖星、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力通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袁霞、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柯祖星、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15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力通装饰材料商行支付货款71458.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19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力通装饰材料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6元,由被告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17-12-05 |
4 |
(2017)粤2072民初2980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粤2072民初2980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柯祖星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2980号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柯祖星: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柯祖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注销)之间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关系;2、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装修款80000元及逾期返还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赖汉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楼第12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
展开
|
2017-12-04 |
5 |
(2017)粤2072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收起
...
展开
|
(2017)粤2072民初383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刘世伟 被告- 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 柯祖星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3831号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柯祖星:本院受理原告刘世伟诉被告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柯祖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刘世伟支付报酬45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其中15000元从2016年6月1日起算,10000元从2016年7月1日起算,10000元从2016年8月1日起算,10000元从2016年9月1日起算);二、驳回原告刘世伟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由被告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926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17-08-30 |
6 |
(2017)粤2072民初3878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粤2072民初38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冠成装饰材料商行 被告- 柯祖星 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3878号柯祖星、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冠成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柯祖星、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冠成装饰材料商行支付货款56424.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56424.5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7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柯祖星对上述货款中的492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49232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7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冠成装饰材料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冠成装饰材料商行负担153元,由被告柯祖星和被告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57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柯祖星和被告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迳付1057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17-07-26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