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嘉税一稽罚〔2021〕116号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处罚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未扣缴税款37996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899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处罚款2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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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详情 |
2 | 嘉税一稽罚[2020]145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查证:你单位与金华市顾承劳务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分别为23354298、23354299,涉及金额194174.76元,税额5825.24元,价税合计2000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具的《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已于2018年8月列支于当月的销售费用,已结转当年度损益200000.00元。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少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3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如下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对其偷税行为处于所偷税款3000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5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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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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