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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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浙江普尔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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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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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与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浙江星晨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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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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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浙江普尔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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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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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绍兴市鸿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普尔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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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市鸿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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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浙江普尔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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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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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与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绍兴斯必达针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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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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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与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浙江星晨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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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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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与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浙江星晨管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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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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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与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浙江星晨管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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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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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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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602民初6189号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诉被告浙江星晨管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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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61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 被告- 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 浙江星晨管业有限公司 浙江普尔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绍兴斯必达针纺织有限公司 陆霞文 绍兴波斯达车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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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浙江星晨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普尔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绍兴斯必达针纺织有限公司、陆霞文(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6****5223):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诉你们及被告绍兴波斯达车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618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合计4947492.23元,支付从2014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的利息5596531.29元,合计10544023.52元,从2020年8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付;二、判令被告浙江星晨管业有限公司、绍兴波斯达车业有限公司、浙江普尔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绍兴斯必达针纺织有限公司、陆霞文在最高额55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9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2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何敏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荷仙、单志新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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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
2 |
(2018)浙0602民初7323号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与被告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绍兴斯必达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浩成纺织有限公司等送达上诉状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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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73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 被告- 陆霞文 绍兴斯必达针纺织有限公司 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浩成纺织有限公司 绍兴东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普尔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盛来军 裘强 郑永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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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陆霞文(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601295223)、绍兴斯必达针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诉你们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浩成纺织有限公司、绍兴东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普尔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盛来军、裘强、郑永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普尔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限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7323号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浙江普尔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请:一、依法撤销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2民初73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上诉人对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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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3 |
(2018)浙0602民初7323号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诉被告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等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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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73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 被告- 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 绍兴斯必达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浩成纺织有限公司 绍兴东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盛来军 陆霞文 浙江普尔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裘强 郑永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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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绍兴斯必达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诉你们与绍兴柯桥浩成纺织有限公司、绍兴东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来军、陆霞文、浙江普尔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裘强、郑永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7323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归还结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9455571.5元,利随本清;二、被告绍兴斯必达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浩成纺织有限公司、绍兴东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来军、陆霞文、浙江普尔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裘强、郑永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乔司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刘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鲁洪法、潘立洁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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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
4 |
(2014)绍越商初字第27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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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商初字第27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 当事人- 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 绍兴斯必达针纺织有限公司 浙江星晨管业有限公司 绍兴波斯达车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普尔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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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浙江星晨管业有限公司、绍兴波斯达车业有限公司、绍兴斯必达针纺织有限公司、陆霞文、盛来军: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诉你及被告浙江普尔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绍越商初字第27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因不服本裁定,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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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
5 |
(2014)绍越商初字第27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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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商初字第27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 当事人- 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 绍兴斯必达针纺织有限公司 浙江星晨管业有限公司 绍兴波斯达车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普尔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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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浙江星晨管业有限公司、绍兴波斯达车业有限公司、绍兴斯必达针纺织有限公司、陆霞文、盛来军: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诉你及被告浙江普尔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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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7 |
6 |
(2014)绍越商初字第27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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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商初字第27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 被告- 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 浙江星晨管业有限公司 绍兴波斯达车业有限公司 浙江普尔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绍兴斯必达针纺织有限公司 陆霞文 盛来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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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浙江星晨管业有限公司、绍兴波斯达车业有限公司、浙江普尔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绍兴斯必达针纺织有限公司、陆霞文、盛来军: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7日下午2时50分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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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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