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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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顺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与广东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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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天顺电工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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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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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31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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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天顺电工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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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3199号张新民:本院受理的你与上诉人郑雪花、被上诉人广州天顺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19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郑雪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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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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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31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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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31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天顺电工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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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3199号张新民:本院受理的你与上诉人郑雪花、被上诉人广州天顺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19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郑雪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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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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