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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安银行

    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3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李向明、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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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执异46号 股权转让纠纷

    申请人-李向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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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8 2021-08-18
    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鼎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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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4494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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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4-08 2021-05-02
    3

    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苹、安徽银雁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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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191民初2099号 劳动争议

    原告-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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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3-31 2021-04-08
    4

    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亚妮、安徽银雁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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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191民初2096号 劳动争议

    原告-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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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3-31 2021-04-08
    5

    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武艺、郭阳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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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191民初181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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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4-08
    6

    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梦溪、高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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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191民初98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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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3-22 2021-03-29
    7

    唐双全,张粉,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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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191执保159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张粉
    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唐双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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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3-17 2021-04-30
    8

    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士涛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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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191执46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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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2-04 2021-06-22
    9

    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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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1执285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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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09 2020-11-17
    10

    刘洁,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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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191执保1128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刘洁
    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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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10-27 2020-10-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3民初444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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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4495号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建投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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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495号中建投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中建投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4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建投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504979.28元;二、被告中建投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504979.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11月4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8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50元,均由被告中建投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188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建投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公告费550元;被告中建投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4018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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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7
    2

    (2020)粤0303民初445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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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4520号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梦享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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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520号梦享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丁元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梦享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丁元顿、第三人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4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梦享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丁元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987053.86元及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详情见附表);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370元,由原告负担624元,二被告负担30746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35746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3574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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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3
    3

    (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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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国汇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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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周怡如、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汇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国汇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怡如、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周怡如的起诉。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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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4

    (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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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国汇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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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国汇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怡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国汇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怡如、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8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法院联系人:洪晓珊电话:0755-2235327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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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2
    5

    (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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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被告- 国汇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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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国汇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怡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国汇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怡如、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8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法院联系人:洪晓珊电话:0755-2235327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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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2
    6

    (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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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4515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汇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周怡如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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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怡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国汇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天行数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怡如、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请选择。本院定于2021年3月3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陈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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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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