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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迅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尹山湖路1697号705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苏住建监罚字[2020]第168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迅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08月01日-2020年08月27日在苏地-2019-WG-3号地块项目中,将包含在总包合同中的栏杆采购及安装工程肢解发包给江苏盛鸿智能安防设施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贰万伍仟叁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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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3 详情
    2 苏住建监罚字[2020]第171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迅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08月01日-2020年08月27日在苏地2019-WG-3号地块项目中,将包含在总包合同中的一标段外墙保温涂料工程肢解发包给苏州福地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贰万伍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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