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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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杨军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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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执1473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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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06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何发、吴春梅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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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执1286号之一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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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06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钟卫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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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执1476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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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06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邱永珍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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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执147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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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06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与叶强、钟丽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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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民初51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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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8-06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高超、成都双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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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执1291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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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06 |
7 |
刘晓阳,文春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公证债权文书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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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24执1579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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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30 |
8 |
杨宗保,吴上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公证债权文书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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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3执恢123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当事人-杨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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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29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袁廷滚、胥春梅执行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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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执146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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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7-05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魏祥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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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执147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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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7-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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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与被告郑强、高静、成都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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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民初3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 被告- 郑强 高静 成都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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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24民初309号案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与被告郑强、高静、成都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强、高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借款本金91383.98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1383.98元,从2018年7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成都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222元,由被告郑强、高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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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2 |
关于张爱军领取剩余案款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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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执恢417号 | -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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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申请执行张爱军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张爱军名下川J5A188号汽车,所得拍卖款在支付本案执行标的以及相关费用后,剩余案款应退还张爱军,由于张爱军无法联系,现发此公告,请张爱军及时到本院领取剩余案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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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3 |
(2019)川0124民初450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与被告杜小兵、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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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民初45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 被告- 杜小兵 刘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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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受理的(2019)川0124民初450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与被告杜小兵、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杜小兵、刘燕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19248.17元及利息2696.11元,本息合计121944.28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1日)。从2019年7月2日起至该笔贷款结清时应产生的利息、罚息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第九条执行,即利息罚息按执行利率9.165%的1.5倍即13.7475%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犀浦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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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4 |
(2019)川0124民初451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与被告李培东、车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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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民初45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 被告- 李培东 车桂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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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24民初451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与被告李培东、车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培东、车桂英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04757.52元及利息2854.62元,本息合计107612.14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1日)。从2019年7月2日起至该笔贷款结清时应产生的利息、罚息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第九条执行,即利息罚息按执行利率6.534%的1.5倍即8.4942%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犀浦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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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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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民初34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诉被告汪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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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民初34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 被告- 汪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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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民初34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诉被告汪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汪艳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232202.72元及利息12681.19元,本息合计244883.91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28日)。从2019年5月28日起至该笔贷款结清时应产生的利息、罚息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第九条执行,即利息罚息按执行利率10.6455%的1.5倍即15.96825%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成都市郫都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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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6 |
(2019)川0124民初319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与被告李皓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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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民初31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 被告- 李皓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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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民初319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与被告李皓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李皓桢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58327.73元及利息3058.12元,本息合计61385.85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13日)。从2019年5月14日起至该笔贷款结清时应产生的利息、罚息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第九条执行,即利息罚息按执行利率4.158%的1.3倍即5.4054%计算。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下午2点30分在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德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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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7 |
(2019)川0124民初319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诉被告杨庆玮、杨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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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民初31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 被告- 杨庆玮 杨苑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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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24民初319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诉被告杨庆玮、杨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庆玮、杨苑云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215613.41元及利息11994.6元,本息合计227608.01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从2019年5月12日起至该笔贷款结清时应产生的利息、罚息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第九条执行,即利息罚息按执行利率9.5175%的1.5倍即14.27265%计算。二、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德源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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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
8 |
(2019)川0108民初990号原告熊志琼、唐梅诉被告廖伯荣、薛蓉、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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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民初99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唐梅 熊志琼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 被告- 廖伯荣 薛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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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8民初990号原告熊志琼、唐梅诉被告廖伯荣、薛蓉、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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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
9 |
(2019)川0124民初14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与被告杨淑洪、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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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民初14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 被告- 杨淑洪 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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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24民初14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与被告杨淑洪、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杨淑洪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364586.51元及利息36083.95元,本息合计400670.46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1日)。2019年3月2日起的利息和罚息,执行利率以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9%上浮5%确定为5.145%;罚息利率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罚息利率为7.7175%;2、请求判令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杨淑洪未结清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犀浦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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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
10 |
(2018)川0124民初61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诉被告林顺海、冯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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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民初610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 被告- 林顺海 冯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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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民初61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诉被告林顺海、冯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顺海、冯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清偿未返还的透支款69746.95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4元由被告林顺海、冯梅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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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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