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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中段1号神州.南都14栋3层4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85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28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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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04民初2552号 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人-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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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1-07-28 2021-08-30
    2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绵阳市全兴种业有限公司、魏杰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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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04执1476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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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1-07-13 2021-09-02
    3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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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704执恢367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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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0-12-16 2021-03-09
    4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官文、杨志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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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704执1582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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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0-12-15 2021-03-09
    5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容梅、董文星、范善文、蒋艳萍、四川富乐康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文华、李松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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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704执保454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林容梅
    董文星
    范善文
    蒋艳萍
    四川富乐康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董文华
    李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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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0-12-09 2021-03-09
    6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彬、贾碧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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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704执恢363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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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0-11-14 2020-12-10
    7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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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704执恢363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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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0-11-14 2020-12-10
    8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合力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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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703执2532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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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2020-11-14 2020-12-01
    9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万全、李代玉、周芮西、四川江油万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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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704执恢356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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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0-11-10 2020-11-18
    10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霍福、梁碧华、霍鳌、车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交确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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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704执恢158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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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0-11-18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川0704民初208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川瑞鹏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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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通知书 三台县人民法院 - 2018-02-14
    2 (2017)川0704民初字第205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梁桃 项明蓉 朱剑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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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2018-02-14
    3 (2017)川0704民初18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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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三台县人民法院 - 2018-01-24
    4 (2017)最高法民申204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 海南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绵阳市游仙国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赵斌 樊华 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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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八版 2017-08-1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凌、被告何静、被告申莉、被告曾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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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04民初11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姜凌 何静 申莉 曾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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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4民初1165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凌、被告何静、被告申莉、被告曾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凌、何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0万元及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如下:以本金28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止,以月利率20‰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9280元,由被告姜凌、何静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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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2

    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伍良奎、被告苗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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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04民初11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伍良奎 苗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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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4民初1167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伍良奎、被告苗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伍良奎、被告苗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归还借款9.6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4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4.26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若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本金给付义务,利息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二、被告伍良奎、被告苗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借款5.4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借款4.26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若未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本金和利息给付义务,违约金则继续计算至本金和利息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被告伍良奎、被告苗建华负担(该费用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书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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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8
    3

    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万琼、被告宁德文、被告宁莎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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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04民初11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万琼 宁德文 宁莎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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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4民初1166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万琼、被告宁德文、被告宁莎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万琼、被告宁德文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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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1
    4

    (2019)川0704民初1166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万琼、宁德文、宁莎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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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04民初11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万琼 宁德文 宁莎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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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4民初1166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万琼、宁德文、宁莎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杨万琼、宁德文偿还原告本金1.5万元及利息、罚息全部清偿之日终止(罚息标准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即从2014年10月16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5‰基础上上浮50%计算)2.判令被告宁莎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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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30
    5

    (2019)川0704民初1167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伍良奎、苗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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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04民初11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伍良奎 苗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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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4民初1167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伍良奎、苗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第一、第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9.66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全部清偿之日终止(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即游国汇借B201403240808贷款从2015年7月16日起,按本金余额5.4万元每天加收万分之三违约金;游国汇借B201411211100贷款从2015年8月16日起,按本金余额4.26万元每天加收万分之三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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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9
    6

    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凌、被告何静、被告申莉、被告曾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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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04民初11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蒋凌 何静 申莉 曾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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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4民初1165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凌、被告何静、被告申莉、被告曾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第一、第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80万元及利息、罚息全部清偿之日终止(罚息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即从2018年4月16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0‰基础上上浮50%计算);2、判令第三、第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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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6
    7

    (2018)川0704民初2703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凯、被告绵阳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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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704民初27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凯 绵阳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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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4民初2703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凯、被告绵阳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25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如下:以本金1025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止,以月利率20‰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绵阳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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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0
    8

    (2018)川0704民初2703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凯、被告绵阳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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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704民初27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凯 绵阳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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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4民初2703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凯、被告绵阳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25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如下:以本金1025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止,以月利率20‰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绵阳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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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4
    9

    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凯、被告绵阳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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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704民初27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凯 绵阳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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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4民初2703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凯、被告绵阳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第一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250元及利息、罚息全部清偿之日终止(合同期限内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罚息计算标准以本金1025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5‰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8日10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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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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