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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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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部位:创意街6号208房)(仅限办公)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海市监处字[2021]88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市监罚字[2021]号当事人: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D00HY42法定代表人:李克伟住所(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777号自编201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T.I.T创意园自编3-9号208房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于12月18日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广州TIT创意园氪空间二楼的办公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运营的公众号“T3出行广州”于2020年12月10日发布了“60元打车福利+薇姿护肤礼包”促销活动信息,该文章存在信息不明确的情况,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经查明,当事人主要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在网约车服务中,当事人注册了“T3出行广州”公众号,主要用于发布优惠促销活动等信息。由于当事人发布的活动信息较多,当事人提供了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25日期间发布的优惠促销活动的文案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0日在“T3出行广州”公众号发布的“60元打车福利+薇姿护肤礼包”促销活动信息,该促销活动的标题及内容中包括“60元打车福利”、“冬日里的60元大礼包”等信息,消费者可通过该文章中的二维码识别扫描后,填写手机号即可领取到打车优惠券。根据当事人的供述,该打车福利实际为3张7折折扣券,每张折扣券最高可抵扣20元,但该文章中的内容信息并未提及优惠券的性质、数量及最高抵扣金额等信息,需要消费者扫描识别文章所附二维码,填写手机号领取后才显示优惠券数量和信息。该优惠券实际为7折券,且最高抵扣金额为20元,如消费者领取后,只有通过三次打车消费,且三次打车消费金额合计达到200元,才能真正享受到60元的折扣优惠。如果消费者三次打车消费金额合计不足200元,实际则并未能享受到60元的折扣优惠,也与文章中的“60元打车福利”、“60元大礼包”等信息不符。因此该文章中所述的60元的优惠,是有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限制等前提,但却未在文章中涉及该优惠券使用规则,需要消费者扫描识别二维码跳转到另一页面,填写手机号领取优惠券后才显示优惠券类型及使用规则。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经营者为了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点击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有奖销售。”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在其注册运营的“T3出行广州”公众号上发布领取优惠券文章的行为,属于有奖销售。当事人在该文章中,没有明确优惠券的类型,数量及使用规则等信息,且该优惠券的使用规则所设置的消费次数、金额的前提,也使部分消费者最终未能获得60元优惠,与文章中宣传的“60元大礼包”等信息不符。消费者因阅读到文章中的“60元大礼包”等宣传信息而提供了手机号,领取了优惠券,对于最终因消费次数、金额达不到条件而未能获得60元优惠的部分消费者,实际即是一种影响兑奖的结果。根据当事人提供的《T3出行广州地区11月至今活动方案》的证据材料,“薇姿京东合作券”的活动材料中,附有的“领券使用记录”的数据,根据该使用记录的费用明细,某一消费者单次打车费用总计为35.34元,使用一张上述活动中领取到的7折优惠券(最高抵扣20元),享受的“优惠券减免金额”为10.24元,未享受到最高20元的优惠。也证明了消费者在实际使用上述优惠券过程中,因消费金额不足而最终未能享受到文章所宣称的60元优惠的事实。根据当事人从总部后台查询后提供的数据,该活动共有4707人领取了上述优惠券,至活动结束共有1661人使用了优惠券,使用优惠券张数合计3096张,优惠金额合计24303.97元,每张7折优惠券的平均优惠金额为7.85元。综上,认定当事人在2020年12月10日通过“T3出行广州”公众号发布的“60元打车福利+薇姿护肤礼包”促销活动信息,存在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法定负责人身份证等;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T3出行广州”公众号发布的促销活动信息文案及截图等。2021年4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市监罚告字[2021]53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过程中,通过“T3出行广州”公众号发布的有奖销售信息存在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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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3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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