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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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杨义恩与被告江苏中苏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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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决议纠纷 |
原告-杨义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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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周淑芬、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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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周淑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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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石祥文、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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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祥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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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谢康丽、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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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谢康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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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喜德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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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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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南京桥盛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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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南京桥盛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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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颜莉与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喜德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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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颜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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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余雨青与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喜德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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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余雨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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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周淑芬与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喜德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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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周淑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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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石祥文与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喜德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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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石祥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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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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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苏0105执恢134号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28 | 详情 |
2 | (2019)苏0105执恢133号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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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执2201号查冻扣裁定、限高、失信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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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2201-2204号 | - |
原告- 颜莉和周淑芬 余雨青 石祥文 当事人- 深圳市华域通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喜德盛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域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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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2201-2204号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喜德盛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祥文、余雨青、颜莉和周淑芬与被执行人你方执行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2201-2204号查封、扣押、冻结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该查封、扣押、冻结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域通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华域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4003.04元,提取、扣留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该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责令你方自收到本令之日起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之行为。该失信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将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3025472129,法定代表人:杨高才)、深圳市喜德盛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30226C,法定代表人:赵绍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联系人:张斯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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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2 |
(2019)粤0305执366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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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36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喜德盛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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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3663号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喜德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7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36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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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3 |
(2019)粤0305执366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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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36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喜德盛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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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3665号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喜德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77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36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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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4 |
(2019)粤0305执366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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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36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喜德盛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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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3666号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喜德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7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36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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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5 |
(2019)粤0305执366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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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36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喜德盛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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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3664号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喜德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77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36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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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6 |
(2019)粤0305执301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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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30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谢康丽 被告- 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喜德盛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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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3019号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喜德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谢康丽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02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30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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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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