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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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智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志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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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524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智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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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16 | 2018-12-31 |
2 |
陈志坚与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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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5572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陈志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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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7-07-13 00:00:00 | 2017-11-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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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民终1524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智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陈志坚 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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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02 |
2 | (2016)粤0306民初5572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陈志坚 被告- 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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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G20 | 2016-08-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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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6执1470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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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14708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陈志坚 被告- 深圳市智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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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14708号深圳市智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志坚与你(单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524号、(2016)粤0306民初557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147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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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
2 |
(2018)粤03民终152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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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524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 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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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终1524号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智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志坚、原审被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终1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39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智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六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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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
3 |
(2018)粤03民终1524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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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524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智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陈志坚 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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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3民终1524号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智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志坚、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3民终1524号。你方作为被上诉人,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本院定于二○一八年五月十日上午十时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依法审理此案,合议庭成员:黎康养、陈云峰、刘向军,书记员:陈秀丽。届时你方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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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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