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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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甘人社罚字[2019]042号 | 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甘人社罚字[2019]042号(单位或个人)大连中融亿嘉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志宏(职务)经理(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龙畔金泉H3区33号(用工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龙畔金泉H3区33号(案由)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2019年3月29日,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旭、吕育冬在查处李晓晓(2018年8月17日)、赵云、夏谷一、吴国卿(2019年1月30日)投诉大连中融亿嘉健身有限公司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案中,发现你单位有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调查。(违法事实和证据例举)2019年2月22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旭、吕育冬在你单位吧台根据企业信息查询向你单位发出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大甘人社询字[1904010045]号(由你单位值班人员杨君良签收),要求你单位在询问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5号提供8项资料接受询问。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旭、郭建忠于2019年5月22日13时59分左右到达你单位现场提醒你单位值班人员韩女士,提醒单位提供资料接受询问。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旭、吕育冬于2019年5月29日16时20分左右到达你单位现场提醒你单位值班人员尹先生,提醒你单位按时提供资料接受询问。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旭、吕育冬收集了上述相关证据依法审核。但到2019年9月17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及听证告知书》大甘人社告字[2019]042号和《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大甘人社改字[2019]042号送达(公告送达)时,你单位仍未提供相关7项资料接受询问,有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执法程序)本局于2019年9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及听证告知书》大甘人社告字[2019]042号(公告送达),告知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陈述意见期限为三日,逾期可视为放弃陈述意见权。根据《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即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者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被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请听证期限为三日,逾期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如要求陈述意见和听证,请将陈述意见书和听证申请书送交甘井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301室,并请索取回执)。但你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法律适用及行为定性)本局认为你单位有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裁量权)鉴于本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及听证告知书》大甘人社告字[2019]042号送达时,你单位仍有7项资料未提供,根据《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裁量权指导标准》第15条的规定,应当处罚。(处罚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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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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