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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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张健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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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执9106号之二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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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8-15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姜兴生、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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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民初66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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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14 |
3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王立伟、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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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民初124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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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09-15 |
4 |
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与徐士杰、李佳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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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民初679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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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08-14 |
5 |
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与尤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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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91民初220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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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09-29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徐张玲、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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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2民初126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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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3-30 |
7 |
胡卫兵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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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2民初1571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胡卫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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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19-11-11 | 2021-05-13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徐士杰、李佳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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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2民初126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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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19-11-07 | 2020-01-08 |
9 |
李晓平与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广东中京国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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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2民初9901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当事人-李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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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19-09-26 | 2019-10-04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张健武、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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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2民初65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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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18-12-25 | 2019-03-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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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 张健武 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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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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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574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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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574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 被告- 谭云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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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谭云笑、第三人肖国平、尤冰、尤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由审判员陶亚端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舒,彭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陈摇珠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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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2 |
(2021)粤2071民初5743号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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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574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 被告- 谭云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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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谭云笑、第三人肖国平、尤冰、尤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陶亚端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舒,彭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陈摇珠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2020)粤2071执3008号案对珠海市香洲区洪兴七路168号3栋2单元2403房的预查封;2、判令不得强制执行珠海市香洲区洪兴七路168号3栋2单元2403房;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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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3 |
(2020)粤2071执异483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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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异483号 | - |
当事人- 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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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一案,本院已经审查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0)粤2071执异483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1执异4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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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4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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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珠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1243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 姜兴生 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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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兴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姜兴生、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姜兴生立即归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截至2020年3月11日止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1870013.67元和暂计至2020年3月11日止的利息人民币28146.15元【其中:正常利息38038.88元,罚息222.41元,复利378.21元】;2、判令被告姜兴生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付的本金1870013.67元为计算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以上一结息日欠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和复利)为计算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复利的结息规则为按月结息】;3、判令被告姜兴生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5926.39元;4、判令被告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为姜兴生所负的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姜兴生以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洪兴七路66号2栋2单元2102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6)珠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124333号】为上述第1、2、3项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可就该房产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两被告承担。以上1至3项合计人民币1974086.2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1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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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5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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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民初10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御景支行 被告- 陈虹宇 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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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虹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御景支行与被告陈虹宇、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粤040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虹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御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83695.04元、计至2019年8月20日正常利息35454.11元,罚息274.1元,复利663.54元;二、被告陈虹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御景支行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1383695.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40%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三、被告陈虹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御景支行支付律师费56803.47元;四、被告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对被告陈虹宇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邦投资开发(珠海)有限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陈虹宇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御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92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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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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