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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盛轩实业

    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361号(2-25)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9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浙02民初3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北信用社 被告- 宁波首昌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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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G08 2017-07-1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212执异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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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2执异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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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2执异89号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赵春香、涂光国:本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涂光国、赵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宁波布利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院拍卖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1)浙0212执异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开始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就被执行人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梁弄镇湖东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核定无证建筑【含装修,不含变压器、蓄水池、移动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及附属设施设备。】所作出的拍卖行为及相应结果。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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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1
    2

    (2021)浙0212执异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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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2执异5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涂光国 赵春香 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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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2执异57号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涂光国、赵春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涂光国、赵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市惠辰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1)浙0212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宁波市惠辰商务有限公司为(2015)甬东执字第226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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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1
    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评估报告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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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东执民字第22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当事人- 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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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东执民字第2266号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涂光国、赵春香: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你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梁弄镇湖东村的商业房地产进行评估。经评估,宁波忠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甬忠正(2020)评字第603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估价对象市场价值为1681.8万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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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30
    4

    上诉人宁波宝毅贸易有限公司、袁文成、李国宝与被上诉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原审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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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民终164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宁波宝毅贸易有限公司 袁文成 李国宝 被上诉人-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 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万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陈波 陈正光 章锦绿 章学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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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民终1648号陈波、陈正光、章锦绿、章学敏:本院受理上诉人宁波宝毅贸易有限公司、袁文成、李国宝与被上诉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原审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万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波、陈正光、章锦绿、章学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8)浙02民终164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宝毅贸易有限公司、袁文成、李国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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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2
    5

    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诉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宝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万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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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4民初1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 被告- 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宝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万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陈波 陈正光 章锦绿 袁文成 李国宝 章学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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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4民初145号陈波、陈正光、章锦绿、章学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诉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宝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万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波、陈正光、章锦绿、袁文成、李国宝、章学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4民初145号民事上诉状。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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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25
    6

    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诉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宝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万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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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4民初1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 被告- 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宝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万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陈波 陈正光 章锦绿 袁文成 李国宝 章学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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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4民初145号陈波、陈正光、章锦绿、章学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诉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宝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万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波、陈正光、章锦绿、袁文成、李国宝、章学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4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借款本金20200000元,支付利息和罚息7580893.86元、复利309366.84元,合计28090260.7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涉案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对罚息或复利不得计收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8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宁波宝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万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波、陈正光、章锦绿、袁文成、李国宝、章学敏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宁波宝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万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波、陈正光、章锦绿、袁文成、李国宝、章学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831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171元,由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宝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万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波、陈正光、章锦绿、袁文成、李国宝、章学敏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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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24
    7

    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北信用社与被告你公司及宁波万华塑钢建材有限公司、宁波万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陈蓓蕾、陈波、章锦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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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民初3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北信用社 当事人- 宁波万华塑钢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首昌贸易有限公司 及宁波万华塑钢建材有限公司 宁波万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陈蓓蕾 陈波 章锦绿 陈正光 章学敏 章学洲 晏昊 章学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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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民初332号宁波首昌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北信用社与被告你公司及宁波万华塑钢建材有限公司、宁波万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陈蓓蕾、陈波、章锦绿、陈正光、章学敏、章学洲、晏昊、章学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六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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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01
    8

    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与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宝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万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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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4民初1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 被告- 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宝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万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陈波 陈正光 章锦绿 袁文成 李国宝 章学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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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4民初145号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宝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万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波、陈正光、章锦绿、章学敏: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与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宝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万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波、陈正光、章锦绿、袁文成、李国宝、章学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薛春红、李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12月26日,14时,在本院巡回审判点(原江东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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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5
    9

    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为与被告宁波恒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瑞奈特船舶设施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万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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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4民初4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 被告- 宁波恒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瑞奈特船舶设施有限公司 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万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宁波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乌根祥 郭敏 唐伟仕 陈正光 章锦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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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4民初461号宁波恒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为与被告宁波恒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瑞奈特船舶设施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万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宁波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根祥、郭敏、唐伟仕、陈正光、章锦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4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邱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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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0
    10

    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为与被告宁波恒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瑞奈特船舶设施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万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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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4民初4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 被告- 宁波恒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瑞奈特船舶设施有限公司 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万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宁波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雅盛投资有限公司 郭敏 唐伟仕 陈正光 章锦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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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4民初460号宁波恒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为与被告宁波恒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瑞奈特船舶设施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万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宁波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雅盛投资有限公司、郭敏、唐伟仕、陈正光、章锦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4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邱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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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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