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澄综执罚字(2021)SJ102号 | 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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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9 | 详情 |
2 | 澄市监处字[2020]54号 | 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通报批评#罚款0.723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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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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