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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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梅、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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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3987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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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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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林育光、刘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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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2674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杉汇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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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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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铃与林育光、刘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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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29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林文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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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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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俊杰与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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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1517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徐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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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1-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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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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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3民初158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昆山炫生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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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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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铃与林育光,刘丽琴,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昌利隆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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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29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林文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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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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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梅与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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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607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张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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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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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108号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林勇杰;林育光;刘丽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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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108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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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09-18 |
9 |
林文铃、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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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2992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林文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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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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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林育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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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99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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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5-12 | 2020-12-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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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执9676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4 | 详情 |
2 | (2021)粤0104执11896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7 | 详情 |
3 | (2020)粤0391执2954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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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1360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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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360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明珠 当事人- 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林育光 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鹿鸣振华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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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3600号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鹿鸣振华实业有限公司、林育光:原告张明珠与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鹿鸣振华实业有限公司、林育光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1360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你四人签订的《租金收益权转让协议》;2、判令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和林育光返还原告的投资款人民币20万整,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0月17日暂计至2020年9月16日的违约金73000元,直至被告付清之日止,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2日09时15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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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2 |
(2020)粤0304民初5828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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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828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周此 被告- 深圳市壹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林育光 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鹿鸣振华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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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8284号深圳市鹿鸣振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本院受理原告周此诉被告深圳市鹿鸣振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五被告签订的《租金收益权转让协议》;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的投资款人民币20万整,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9月15日起暂计至2020年10月16日违约金为80200元,直至被告付清之日止,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27日09时15分。请你方在开庭时间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日发布于本院门户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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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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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0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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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0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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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0093号深圳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吴镇清与你司及被告林育光、刘丽琴、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孔汝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0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育光、刘丽琴、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镇清偿还借款本金1015万元及利息(以101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3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林育光、刘丽琴、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镇清支付律师费9万元;三、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林育光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在13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深圳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林育光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孔汝洪对被告林育光、刘丽琴、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吴镇清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予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112元(原告已预交),由七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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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4 |
(2020)粤0304民初5396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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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96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蒋文新 被告- 深圳市鹿鸣振华实业有限公司 林育光 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 童旺 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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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969号林育光、童旺、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鹿鸣振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文新与被告林育光、童旺、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鹿鸣振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回购价款116125元;2.五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23452.375元(以第一份合同回购价款57875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3日至取得清偿全部债务止,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14日12443.125元;以第二份合同回购价款5825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8日至取得清偿全部债务止,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14日11009.25元);3.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500元;4.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3月26日9时30分,请在开庭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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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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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6072号原告张红梅与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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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607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张红梅 被告- 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 林育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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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6072号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红梅与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张红梅支付回购价款866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4月22日为278526.11元;自2020年4月23日开始,违约金以86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张红梅支付租金收益289825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4月22日开始以2898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三、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张红梅支付律师费10万元;四、驳回原告张红梅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114元,由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负担77098元,由原告张红梅负担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6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535822982020-09-2518:34:22:561(2020)粤0113民初6072号原告张红梅与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张红梅,原告,深圳市,支付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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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6 |
(2019)粤0304民初32445号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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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24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郭伟明 被告- 陆婷 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昌利隆贸易有限公司 刘丽琴 林育光 深圳市恩成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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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2445号陆婷、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昌利隆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郭伟明诉你们及被告刘丽琴、林育光、深圳市恩成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和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请在开庭时间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主楼审判大厅北侧)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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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
7 |
(2019)粤0304民初5009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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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0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吴镇清 被告- 深圳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 及林育光 刘丽琴 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孔汝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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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093号深圳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吴镇清与你司及被告林育光、刘丽琴、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孔汝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0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育光、刘丽琴、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镇清偿还借款本金1015万元及利息(以101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3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林育光、刘丽琴、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镇清支付律师费9万元;三、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林育光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在13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深圳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林育光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孔汝洪对被告林育光、刘丽琴、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吴镇清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予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112元(原告已预交),由七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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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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