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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骏诚恒邦

    骏诚恒邦(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张增榜、深圳鸿铭祥投资咨询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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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15587号 合伙协议纠纷

    上诉人-张增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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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24 2019-09-25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0306民初29652号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 张增榜 被告- 深圳鸿铭祥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金砖华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黄佳创 骏诚恒邦(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贺孟杰 麦浩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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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七版 2018-01-1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91民初17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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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1722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骏诚恒邦(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金砖华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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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黄佳创、李洋、李彩玲、祁涛、胡曲波、门建华、杨桃平、骏诚恒邦(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金砖华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维君:本院受理原告东莞蓝海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佳创、贺孟杰、李洋、李彩玲、祁涛、朱庆楠、胡曲波、门建华、杨桃平、骏诚恒邦(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金砖华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维君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172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黄佳创、李洋、李彩玲、祁涛、胡曲波、门建华、杨桃平、骏诚恒邦(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金砖华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维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03月08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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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2
    2

    (2019)粤03民终15587号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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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15587号 合伙协议纠纷

    上诉人- 张增榜 被上诉人- 深圳鸿铭祥投资咨询合伙企业 深圳金砖华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黄佳创 骏诚恒邦(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贺孟杰 麦浩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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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15587号深圳鸿铭祥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深圳金砖华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骏诚恒邦(深圳)实业有限公司、贺孟杰、麦浩楠: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增榜与被上诉人深圳鸿铭祥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深圳金砖华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佳创、骏诚恒邦(深圳)实业有限公司、贺孟杰、麦浩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二审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增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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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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