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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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绍兴米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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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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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绍兴米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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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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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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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4677号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米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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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467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米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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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米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467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含评估报告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8日期间承租的舜江路683号21楼2111、2113室,未超过200平方米部分租赁面积的租金208927元(暂按37元/平方米/月计算,最终以评估机构确定的金额为准);二、被告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8日期间承租的舜江路683号21楼2111、2113室,超过200平方米部分租赁面积,即10.41平方米的租金519元;三、被告支付物业费3935元、能耗费5984元、水电费8709元;四、被告支付违约金13470元(按年租金的15%计算);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1日10时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俞颖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程静、人民陪审员施立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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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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