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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望海青云

    海南望海青云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东三路3号耘所长租公寓一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琼0108民初551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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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551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海南望海青云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淑新 何路路 魏依婷 孙方中 王雨风 海南银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海南易租好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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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5514号海南易租好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吴淑新、何路路、孙方中、魏依婷、海南银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望海青云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易租好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吴淑新、何路路、孙方中、魏依婷、海南银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王雨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海尚丝寓·耘所客房及场地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1月14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14日租金费用3922916.13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24554.84元(按应收金额的30%计).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三至被告七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款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请求判令七名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费用合计5347470.9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8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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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4
    2

    (2021)琼0108民初5513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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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551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海南望海青云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淑新 何路路 魏依婷 孙方中 王雨风 海南银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海南易租好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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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5513号海南易租好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吴淑新、何路路、孙方中、魏依婷、海南银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望海青云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易租好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吴淑新、何路路、孙方中、魏依婷、海南银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王雨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耘所长租公寓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1月14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4日租金费用537427.42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57131.23元(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三至被告七在各自未出资本本息范围内对上述款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请求判令七名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费用合计994558.6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8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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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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