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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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综执罚字(2017—A)第151号 | 市行政执法局 |
2017年11月7日上午,临海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牟鸿晖到我局大田中队要求对其位于临海市大田街道寺后村临海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一幢房屋进行处理,以便下一步补办房产证。因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房屋,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当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2002年9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当事人在临海市大田街道寺后村临海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厂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一幢一层(局部建有夹层),共计建筑面积5631.26平方米(依据临海市方圆房地产测绘事务所提供的测绘报告书)。钢结构。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于2016年9月29日出具《工业企业补发房产证现场办公意见表》同意按补办证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于2002年7月29日审核同意临海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规划平面图,该幢房屋构成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建房屋位于临海市大田街道寺后村临海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厂区内,建设规模为一幢一层的厂房,共计建筑面积5631.26平方米,房屋结构为钢结构等事实。2、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出具的《工业企业补发房产证现场办公意见表》复印件及临海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规划平面图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建设规划部门对该两幢房屋已进行规划认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3、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进行建设的起止时间及建设规模。4、台州正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建房屋的工程造价为3209818.00元。与证据1、2、3相互印证。5、临海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浙(2017)临海市不动产权第0012029号《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房屋坐落于临海市大田街道寺后村已取得合法的土地权属事实。6、《建筑结构安全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建的房屋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2017年12月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告字[2017-A]第248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认为,当事人临海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上述房屋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对当事人所建房屋进行了规划认定,认为该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点五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肆万零柒佰叁拾陆元整(¥240736.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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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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