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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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与朱某某、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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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112民初17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耿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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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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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若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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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60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若昌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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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9-03-18 | 2020-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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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田世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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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民特110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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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9 | 2018-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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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凤珠、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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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执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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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8-06-20 | 2020-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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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鲁灿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金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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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81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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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8-01-29 | 2019-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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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王凤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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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14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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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7-08-11 | 2017-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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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尧舜禹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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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138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尧舜禹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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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6-12-21 | 2017-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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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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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2840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国塑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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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16-10-29 | 2018-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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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与朱某某、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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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耿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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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执行人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凤珠、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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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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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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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张学英诉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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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1007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学英 当事人- 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海沧钢管扣件出租站 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 蚌埠天隆橡胶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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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学英诉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8-03-0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111民初10077号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学英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32749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八年三月七日承办法官:邵晓瑞联系电话:025-83529500、8352399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王凤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海沧钢管扣件出租站诉蚌埠天隆橡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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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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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鲁灿科技有限公司、张金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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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81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 被告- 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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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鲁灿科技有限公司、张金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8-01-30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苏0111民初8116号重庆鲁灿科技有限公司、张金琪: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苏0111民初8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张海霞联系电话:025-8352396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朱雪春诉被告张忠全、张宇、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耿克松诉被告孔祥云、南京龙泉茶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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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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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鲁灿科技有限公司、张金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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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81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鲁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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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苏0111民初8116号重庆鲁灿科技有限公司、张金琪: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苏0111民初8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张海霞联系电话:025-8352396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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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9 |
4 |
原告耿克松诉被告孔祥云、南京龙泉茶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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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6529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耿克松 当事人- 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鲁灿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民间借贷纠纷 孔祥云 南京龙泉茶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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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克松诉被告孔祥云、南京龙泉茶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8-01-30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111民初6529号孔祥云、南京龙泉茶场:本院受理耿克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6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承办法官:陈安联系电话:025-83523993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鲁灿科技有限公司、张金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谢婉莹诉被告毛圣方、林以芳、毛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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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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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鲁灿科技有限公司、张金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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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81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鲁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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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苏0111民初8116号重庆鲁灿科技有限公司、张金琪: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所拖欠的原告货款197161元以及自2015年12月31日至判决支付之日的利息;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张海霞联系电话:025-8352396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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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
6 |
原告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鲁灿科技有限公司、张金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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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81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鲁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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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苏0111民初8116号重庆鲁灿科技有限公司、张金琪: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承办法官:李敬宇联系电话:025-8352955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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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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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王凤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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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14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 王凤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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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111民初1487号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王凤珠: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苏0111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王莉联系电话:025-8352955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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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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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王凤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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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1487号 | 抵押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 王凤珠 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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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王凤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8-03-0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111民初1487号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王凤珠: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苏0111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承办法官:王莉联系电话:83529552部门:民二庭上一篇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云、周玉云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张学英诉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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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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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王凤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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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14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 王凤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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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111民初1487号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王凤珠: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苏0111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承办法官:王莉联系电话:83529552部门:民二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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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1 |
10 |
原告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鲁灿科技有限公司、张金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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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81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鲁灿科技有限公司 张金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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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111民初8116号重庆鲁灿科技有限公司、张金琪: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鲁灿科技有限公司、张金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承办法官:王莉联系电话:025-8352396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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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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