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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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于岚与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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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3050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于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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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5-07 |
2 |
优品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王跃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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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324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优品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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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0-29 |
3 |
白书通与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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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256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白书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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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08-11 |
4 |
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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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190号 | 借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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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20-08-18 |
5 |
王跃龙与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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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2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跃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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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9-12 | 2019-11-29 |
6 |
台州爱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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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977号之一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爱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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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8-01 | 2019-11-18 |
7 |
王跃龙与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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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2879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跃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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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11-12 | 2019-11-11 |
8 |
台州爱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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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2122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台州爱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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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09-27 | 2019-11-21 |
9 |
陈聪与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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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2民初2672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陈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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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8-09-10 | 2018-09-10 |
10 |
林玉与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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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349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林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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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07-17 | 2018-09-1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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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于岚 被告- 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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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G36 | 2020-09-22 |
2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白书通 被告- 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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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G77 | 2019-09-10 |
3 | (2019)粤0391民初2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跃龙 被告- 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优品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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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9-05-2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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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91执977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5 | 详情 |
2 | (2019)粤0391执973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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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异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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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异81号 | - |
当事人- 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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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倪、谷长青、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朱玉玲:本院在执行异议人林玉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异议人林玉向本院提出追加张倪、谷长青、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朱玉玲为被执行人的书面异议,案号为(2021)粤0391执异81号。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追加申请书、执行听证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听证时间定于2021年03月29日11时00分,听证地点为本院第十四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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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2 |
(2021)粤03民终533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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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533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优品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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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5333号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优品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乃武、被上诉人王生宏、被上诉人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内容为:二审审理时间2021年4月28日下午3:30,地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俞红、吴春泷、邓媛,书记员为崔艳慧,由俞红担任审判长,吴春泷担任主审法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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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3 |
(2021)粤03民终533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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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533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优品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周乃武 王生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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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5333号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优品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乃武、被上诉人王生宏、被上诉人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内容为:二审审理时间2021年4月28日下午3:30,地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俞红、吴春泷、邓媛,书记员为崔艳慧,由俞红担任审判长,吴春泷担任主审法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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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4 |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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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3050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于岚 被告- 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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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30501号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岚诉被告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12民初30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江人民法庭(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路15号,近江月路)第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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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5 |
(2019)粤0391民初4491号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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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49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周乃武 王生宏 被告- 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优品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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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391民初4491号原告周乃武、王生宏与被告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优品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优品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不服(2019)粤0391民初4491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贵院该判上诉人和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不需要共同向被上诉人返还授权使用费11万元和支付利息;二、请求贵院改判上诉人和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不需要共同向北上诉人支付律师代理费1.3万元;三、请求贵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全部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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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
6 |
(2019)粤0391民初4491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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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49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优品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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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391民初4491号原告周乃武、王生宏与被告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优品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4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优品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周乃武、王生宏平台授权使用费1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优品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周乃武、王生宏律师代理费1.3万元;三、驳回原告周乃武、王生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67元,由二原告负担2867元,被告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优品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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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7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民电动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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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3050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于岚 被告- 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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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30501号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于岚诉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江人民法庭(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路15号,近江月路)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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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8 |
(2019)粤0391民初44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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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491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周乃武 王生宏 扬州市新运力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优品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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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市新运力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周乃武、王生宏诉被告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优品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449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4月28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六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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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
9 |
(2019)粤0391民初319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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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190号 | 借用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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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91民初31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0万元押金(退还至第三人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11017497808002账户),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被告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7月1日起付至押金支付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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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
10 |
(2019)粤0391执97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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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977号 | - |
原告- 台州爱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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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977号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台州爱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212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9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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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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