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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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新田园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浙江新田园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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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2民初95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台州市新田园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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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06-08 |
2 |
台州市新田园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与许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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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121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台州市新田园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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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3-06 | 2018-06-05 |
3 |
台州市教育局与台州市新田园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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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39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台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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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1-25 | 2018-03-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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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1002民初12127号原告台州市新田园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为龙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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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121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市新田园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被告- 许为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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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许为龙: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新田园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2民初1212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新田园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货款315768.70元,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一并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8元(已减半),由你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预交上诉费用6036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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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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