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市地税稽罚[2016]60009号 |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
1、企业收取“销售不动产”预收款情况如下:2011年2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1月、12月分别收取55000000元、42278000元、25000000元、17722000元、30000000元、20000000元、30000000元、30000000元、80000000元,201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11月分别收取35000000元、8400000元、12000000元、3000000元、20000000元、5000000元、10000000元,2013年1月、2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分别收取118947400元、10000000元、7000000元、6905409.41元、6374173.75元、54398977元、5743181元、21008412.08元、5575025元。以上预收款合计659352578.24元,合计应缴纳营业税32967628.91元,城市建设维护税2307734.02元。企业已申报预收款情况如下:2011年2月55000000元,2012年12月118947400元,2013年6月17000000元,2013年9月6905409.41元,2013年10月250000000元。以上预收款均作为当月计税(费)依据缴纳了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上述行为造成部分税款延迟入库,且至今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2011年营业税10574988.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40249.19元。2、2012年、2013年经核实企业土地使用面积为154026平方米,两年均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232208元,合计2464416元。企业自行申报2012年12月城镇土地使用税85372.96元,申报2013年8月、9月、10月、11月、12月城镇土地使用税85372.96元、84368元、84368元、84368元、84368元,自查补缴2013年城镇土地使用税893731.04元。上述行为造成部分税款延迟入库,且至今未按规定申报缴纳2012城镇土地使用税1062467.04元。3、2010年9月书立产权转移数据1份,金额70556200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52781元,企业申报“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如下:2010年9月70000元,2011年10000元,2012年12月59473.70元、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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