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与吕岩高、史菊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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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18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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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4-15 |
| 2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与郭志伟、淦琴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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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6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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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3-02 |
| 3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与俞炳川、楼乃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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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120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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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2-22 |
| 4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与张明、吕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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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108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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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3-02 |
| 5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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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执恢34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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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31 |
| 6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黄某、胡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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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108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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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1-30 |
| 7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与孔德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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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97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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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2-01 |
| 8 |
楼品华、陆向萍、倪承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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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执恢29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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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0-12-31 |
| 9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与叶万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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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90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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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0-19 |
| 10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程纪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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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执26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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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08-31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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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市元泰铝业有限公司、富新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福安工贸有限公司、叶汉杰、叶巧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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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47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东阳市元泰铝业有限公司 富新集团有限公司 东阳市福安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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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元泰铝业有限公司、富新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福安工贸有限公司、叶汉杰、叶巧珍: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与被执行人东阳市元泰铝业有限公司、富新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福安工贸有限公司、叶汉杰、叶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4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41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东阳市元泰铝业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从2016年3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9月1日止为147130.85元);(2)被执行人东阳市元泰铝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3)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有权在1720000元范围内就判项一、二确定的债权对被执行人叶汉杰、叶巧珍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西城紫微苑3幢2单元403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证西城字第00018023号,土地使用证号:永国用(2012)第886号];永康市西城紫微苑3幢3#-16(第一层)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证西城字第00018024号,土地使用证号:永国用(2012)第867号]的房地产经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执行人富新集团有限公司在4400000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东阳市元泰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被执行人东阳市福安工贸有限公司在4400000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东阳市元泰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被执行人叶汉杰、叶巧珍在5500000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东阳市元泰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8)案件受理费28915元,由被执行人东阳市元泰铝业有限公司、叶汉杰、叶巧珍共同负担,被执行人富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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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4 |
| 2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许国权、陆华芳、东阳市富士碳素制品有限公司、陆剑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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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1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东阳市富士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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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171号被执行人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许国权、陆华芳、东阳市富士碳素制品有限公司、陆剑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与被执行人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许国权、陆华芳、东阳市富士碳素制品有限公司、陆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41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借款本金18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7年1月16日为51403.56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对被执行人许国权、陆华芳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月亮湾花园B区10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江北字第075426号,共有权证号:东房江北共字第009554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07)第3-325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601万元(包含本院(2017)浙0783民初1761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许国权、陆华芳在申请执行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执行人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追偿。三、被执行人许国权、陆华芳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在最高限额660万元(包含本院(2017)浙0783民初1761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许国权、陆华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追偿。四、被执行人东阳市富士碳素制品有限公司、陆剑锋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在最高限额19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东阳市富士碳素制品有限公司、陆剑锋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追偿。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六、案件受理费10731元,由被执行人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许国权、陆华芳、东阳市富士碳素制品有限公司、陆剑锋承担连带责任。七、承担案件执行费20914.04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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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7 |
| 3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许国权、陆华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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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1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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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170号被执行人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许国权、陆华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与被执行人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许国权、陆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41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借款本金42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7年1月16日为100000.21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对被执行人许国权、陆华芳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月亮湾花园B区10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江北字第075426号,共有权证号:东房江北共字第009554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07)第3-325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601万元(包含本院(2017)浙0783民初1760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许国权、陆华芳在申请执行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执行人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追偿。三、被执行人许国权、陆华芳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在最高限额660万元(包含本院(2017)浙0783民初1760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许国权、陆华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追偿。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五、案件受理费20600元,由被执行人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许国权、陆华芳承担连带责任。六、承担案件执行费45400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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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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