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汪卫一、汪东红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肖小春与胡秋根、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肖小春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华成、傅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4 |
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新庐陵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吉安市吉州区中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 | - | - |
5 |
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肖树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6 |
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成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7 |
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郑金根、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8 |
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金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9 |
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罗震、张珠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10 |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财、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陈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赣0802民初25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建财 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 陈挺 收起
...
展开
|
李建财、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陈挺: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财、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陈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建财、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陈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802民初2519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建财、陈挺共同向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22日起按月利率1.4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934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3-09 |
2 |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盛燕、高松林、江西省天地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赣0802民初25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盛燕 高松林 江西省天地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盛燕、高松林、江西省天地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盛燕、高松林、江西省天地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盛燕、高松林、江西省天地颐投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802民初2520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盛燕偿还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975元,由被告盛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19-11-15 |
3 |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财、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陈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赣0802民初25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建财 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李建财、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陈挺:本院受理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建财、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建财、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891750元(按月息14.5‰计算自2015年12月22日至2019年5月22日止)之后利息按月息14.5‰计算至本息付清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公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江西院印) 收起
...
展开
|
2019-11-15 |
4 |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风鸣、彭林秀、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赣0802民初19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风鸣 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 彭林秀 收起
...
展开
|
徐风鸣、彭林秀、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802民初1978号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吉安市吉州区法院速裁庭二0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19-10-15 |
5 |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震、张珠玉、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赣0802民初19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震 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 张珠玉 收起
...
展开
|
罗震、张珠玉、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802民初1977号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吉安市吉州区法院速裁庭二0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19-10-15 |
6 |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财、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赣0802民初25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建财 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李建财、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建财、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建财、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891750元(按月息14.5‰计算自2015年12月22日至2019年5月22日止)之后利息按月息14.5‰计算至本息付清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公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江西院印) 收起
...
展开
|
2019-07-31 |
7 |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盛燕、高松林、江西省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赣0802民初25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盛燕 高松林 江西省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盛燕、高松林、江西省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盛燕、高松林、江西省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盛燕、高松林、江西省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2025000元(按月息15‰计算自2015年8月4日至2019年5月3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公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江西 收起
...
展开
|
2019-07-31 |
8 |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风鸣、彭林秀、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赣0802民初19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风鸣 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 彭林秀 收起
...
展开
|
徐风鸣、彭林秀、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点: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522000元(按月息14.5%计算自2016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7日止),其后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止;2、判决被告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由上述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吉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6-21 |
9 |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震、张珠玉、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赣0802民初19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震 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 张珠玉 收起
...
展开
|
罗震、张珠玉、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点:1、要求被告罗震、张珠玉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截止2018年11月20日止利息522000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4.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由上述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吉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6-21 |
10 |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金根、江西井冈园林事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赣0802民初21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金根 江西井冈园林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郑金根、江西井冈园林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郑金根、江西井冈园林事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郑金根、江西井冈园林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802民初2191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郑金根偿还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5月20日为1279777.62元,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4.5‰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518元,由原告负担1300元,二被告共同负担3721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18-10-25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