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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61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3
    • 法院公告 1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4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熊天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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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02执126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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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2020-06-29 2020-07-28
    2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刘益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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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02执135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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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2020-06-24 2020-07-28
    3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陈翠珍、郑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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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02民初745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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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2020-05-22 2020-12-30
    4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陈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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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02民初7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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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2020-05-14 2021-01-07
    5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邱守华、邓满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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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02民初538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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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2020-04-21 2020-06-29
    6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邱守华、邓满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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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02民初53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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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2020-04-13 2020-06-29
    7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黄承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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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402执568号 -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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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2019-12-03 2019-12-19
    8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孟丽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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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402执628号 -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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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2019-11-25 2019-12-19
    9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李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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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402执177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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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2019-07-15 2019-07-22
    10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马飞、徐雅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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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402民初7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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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2019-05-24 2019-08-06

    法院公告1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第026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被告- 洪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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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G83 2017-08-10
    2 (2014)庐民一初字第1084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被告- 许晓娟 张兆菊 黄炳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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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三版 2017-06-16
    3 (2016)赣0402民初11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被告- 朱巨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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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29 2017-05-14
    4 (2016)赣0402民初12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被告- 谈风华 王小燕 聂志刚 王能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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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G07 2017-04-02
    5 (2016)赣0402民初13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被告- 余让云 胡华亮 余让文 刘凌云 宁海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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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G65 2017-03-30
    6 (2016)第40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被告- 吴树章 林煜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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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G10 2017-02-16
    7 (2016)第39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被告- 罗华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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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八版 2017-02-12
    8 (2015)庐民二初字第633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被告- 张生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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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七版 2017-02-12
    9 (2016)第39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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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17-02-12
    10 (2016)第038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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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17-02-1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陈翠珍、郑灿军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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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02民初7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被告- 陈翠珍 郑灿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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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陈翠珍、郑灿军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陈翠珍:本院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陈翠珍、郑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402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翠珍、郑灿军共同偿还所欠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480000元、利息3831.60元、罚息258874.60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止,此后利息、罚息等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共计742706.20元。限被告陈翠珍、郑灿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32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共计15502元,由被告陈翠珍、郑灿军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792-8389920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荣于芾法官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邮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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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7
    2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陈翠珍、郑灿军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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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02民初74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被告- 陈翠珍 郑灿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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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陈翠珍、郑灿军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陈翠珍:本院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陈翠珍、郑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402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翠珍、郑灿军共同偿还所欠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839605.11元、罚息453192.17元(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止,此后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共计1292797.28元。限被告陈翠珍、郑灿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440元,由被告陈翠珍、郑灿军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792-8389920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荣于芾法官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邮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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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7
    3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陈翠珍、郑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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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02民初74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被告- 陈翠珍 郑灿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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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陈翠珍、郑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陈翠珍: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陈翠珍、郑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赣0402民初746号。因本院向你户籍登记地地址寄送法律文书未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第一、第二被告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839605.11元,截至到2020年04月20日贷款罚息合计453692.17元,总计人民币1293297.28元,借款月利率7.725‰,罚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1.5875‰计算,直至还清;2、判令原告享有九江市滨江路37号3栋1002室房产(房产证号为九房权证浔字第137586号)的优先受偿权;3、网上查控第一及第二被告名下所有银行账户;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诉讼相关邮寄费用及相关的旅差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20年7月3日联系电话:0792-8389920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荣于芾法官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邮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二0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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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6
    4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陈翠珍、郑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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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02民初7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被告- 陈翠珍 郑灿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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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陈翠珍、郑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陈翠珍: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陈翠珍、郑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赣0402民初745号。因本院向你户籍登记地地址寄送法律文书未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第一、第二被告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480000元,利息3831.60元,截至到2020年04月20日贷款罚息合计259374.60元,总计人民币743206.20元,借款月利率7.725‰,罚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1.5875‰计算,直至还清;2、判令原告享有九江市九龙街步红花园D区D1栋602室房产(房产证号为九房权证浔字第151224号)的优先受偿权;3、网上查控第一及第二被告名下所有银行账户;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诉讼相关邮寄费用及相关的旅差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20年7月3日联系电话:0792-8389920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荣于芾法官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邮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二0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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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6
    5

    关于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6)赣0402民初1322号一案的身份证补正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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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赣0402民初13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被告- 余让云 胡华亮 余让文 刘凌云 宁海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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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赣0402民初1322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对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余让云、胡华亮、余让文、刘凌云、宁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出具的(2016)赣0402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402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十六行“身份证号码:360429197302262312”更正为“身份证号码:360421197509294441”。审判员胡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凌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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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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