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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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李文刚、行唐县宇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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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25民初89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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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11-03 |
2 |
李青明与刘春雷、刘晓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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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0922民初43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李青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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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县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0-19 |
3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李文刚、行唐县宇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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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25民初89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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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0-11-03 |
4 |
Ꙉ新玉、行唐县宇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行唐县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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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23民初29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Ꙉ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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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邱县人民法院 | 2020-05-07 | 2020-06-01 |
5 |
李某与行唐县宇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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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922民初116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李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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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县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19-12-30 |
6 |
石家庄华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金玲等与李文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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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5民初144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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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人民法院 | 2019-09-23 | 2019-10-22 |
7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张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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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民终472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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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8 | 2019-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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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天津博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宇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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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6民终55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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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0 | 2019-09-30 |
9 |
张文艳、丁海彬、丁海刚、丁慧婧、薛桂英与李文刚、行唐县宇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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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922民初58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丁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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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县人民法院 | 2019-07-25 | 2019-08-21 |
10 |
聂二旦与刘喜刚、灵寿县华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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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5民初146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聂二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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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人民法院 | 2019-07-05 | 2019-07-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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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125民初899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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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25民初89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被告- 李文刚 行唐县宇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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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文刚、行唐县宇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25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剩余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剩余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7564.3元。二、被告李文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67435.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4元,保全费1945元,共计7519元,由被告李文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0506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0311-82695909)。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5574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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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2 |
(2020)冀0125民初899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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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25民初89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被告- 李文刚 行唐县宇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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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文刚、行唐县宇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25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剩余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剩余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7564.3元。二、被告李文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67435.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4元,保全费1945元,共计7519元,由被告李文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0506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0311-82695909)。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5574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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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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