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王洁权、汤建枫、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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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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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王洁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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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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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王洁权、汤建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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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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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6)浙0602执1654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05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5)绍越商初字第45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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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45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 被告- 绍兴置宇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县曙光印染有限公司 绍兴香槟湾都市酒店有限公司 汤建枫 孙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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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置宇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县曙光印染有限公司、绍兴香槟湾都市酒店有限公司、汤建枫、孙丹: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45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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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
| 2 |
(2015)绍越商初字第41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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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41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被告- 绍兴置宇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蓝德磁力科技有限公司 汤建枫 纪少明 孙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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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置宇建设有限公司、绍兴蓝德磁力科技有限公司、汤建枫、纪少明、孙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令风险提示书、外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8日下午14时35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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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9 |
| 3 |
(2015)绍越商初字第31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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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31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被告- 俞立青 绍兴置宇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香槟湾都市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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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立青、绍兴置宇建设有限公司、绍兴香槟湾都市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11月9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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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2 |
| 4 |
(2015)绍越商初字第23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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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23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被告- 赵旦 绍兴置宇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鑫洲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孟芳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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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旦、绍兴置宇建设有限公司、绍兴鑫洲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孟芳娟: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你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5年9月30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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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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