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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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衢税稽罚[2020]13 | 衢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检查你单位税收违法事实如下:1.经检查,发现你单位申报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国际邮费补助的费用凭证中的6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1800204,号码为:00809142-47,金额:557012.92元:税额:16710.38元,价税合计:573723.30元,发票销方为诸暨市柏达运输有限公司,申报材料中显示,你单位2018年在跨境电商平台亚马逊上有4家店铺,分别为:RIY、VOULOIR、FOREV、WUTL,当年取得销售额均未进行纳税申报。你单位从义乌、山东等地进货,在网店上销售出口至美国,收入付到个人美元账户,进销货都以公司名义进行。你单位负责物流业务的员工兼股东汪家历在2018年委托易派(杭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口货物,易派(杭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运输,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为实际运输企业,发生国际运输费用573723.30元。你单位没有与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直接联系,且资金支付都通过个人账户,所以没有取得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开具的发票,2019年汪家历接触到诸暨市柏达运输有限公司的何经理,何经理表示可以补开发票,汪家历便委托何经理补开了6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1800204,号码为:00809142-47,金额:557012.92元:税额:16710.38元,价税合计:573723.30元,发票销方为诸暨市柏达运输有限公司。取得发票后汪家历将发票复印件寄给芮建颖,发票没有入账,汪家历后来联系不上何经理,没有与诸暨市柏达运输有限公司发生过业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芮建颖拿到发票复印件后,也没有审核发票的真实性,只核对了发票金额无误,之后将发票当作真实的费用凭证向商务局申请邮费补贴。综上所述,鉴于该公司提供了货物进货清单、店铺销售清单、银行流水、物流费银行付款凭证、物流单号等材料,材料显示你单位跨境电商平台出口产生销售收入370693.52美元,发生的国际物流费573723.30元已付至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且取得相应的物流凭证,认定你单位确有与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实际发生的业务,与诸暨市柏达运输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发生,取得的上述6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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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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