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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德绣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02号168房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海工商处字[2017]291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广州德绣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5000344188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德华街3-6号72(仅作写字楼功能用)法定代表人:李沃明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1日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2016年12月2日,我局2名执法人员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德华街3-6号72的广州德绣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此前,我局已于2016年8月16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为无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通知书。经查,该公司仍为无照经营活动提供经营场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德绣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是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德华街1号、2号负一层、首层至4层的出租方,当事人在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在上述场地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上述场地的承租人未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布匹销售的经营活动。其中,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周静等35个无照经营者在上述场地从事布匹销售的经营活动,2015年9月至12月,我局对上述35个无照经营者作出了行政处罚。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周静等16个无照经营者在上述场地从事布匹销售的经营活动,其中刘特辉、陈舜娇2个无照经营者是2016年搬到上述地址经营的新业户,我局于2016年12月2日向刘特辉、陈舜娇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6年8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发出了《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停止为无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通知书》(海工商新港场字[2016]03001号),责令当事人停止将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德华街1号、2号负一层、首层至4层的场地提供给无照经营者。截至2016年12月2日,当事人仍将上述场地提供给周静等16个无照经营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和财务单据,当事人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违法经营额共计683720元,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671929.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1790.2元。本案收集、调取的主要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2、我局2016年8月16日向当事人发出的《责令停止为无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通知书》(海工商新港场字(2016)03001号)和送达回证;我局2016年12月2日向刘特辉、陈舜娇2个无照经营者发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3、现场检查笔录1份。4、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2份。5、情况说明和当事人的收支情况表各1份。6、无照经营业户明细表以及当事人与无照经营业户签订的租赁合同5份。7、当事人提供的收支证明单据复印件,包括:租金预收款收据5份、电费收款单据5份、工资表1份、电费缴费发票3份。8、其他证据:相关公司的关系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名称变更的通知书1份、申请门牌批复通知书2份。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确认属实。2017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工商海分告字(2017)第0201612050000092-000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提起陈述申辩的请求,视为放弃其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德华街1号、2号负一层、首层至4层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违反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八条第(四)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规定,构成了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条例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1790.2元;2、罚款9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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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30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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