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广州市月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龙香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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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终520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州市月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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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31 | 2018-02-28 |
| 2 |
广州市月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龙香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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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州市月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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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113民初8425号原告广州市冠航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月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邹中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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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84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冠航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邹中奇 广州市月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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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8425号广州市月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邹中奇: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冠航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月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邹中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冠航纸业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货款25880.50元及违约金41337.21元(截止到2021年4月1日),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3日下午2:30在本院大石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九日539344042021-05-2116:52:31:737(2021)粤0113民初8425号原告广州市冠航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月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邹中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原告,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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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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