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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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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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执2042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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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8-22 | 2018-08-22 |
| 2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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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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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申请执行人岑荣钿与被执行人龚挺、宁波腾格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分配方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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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13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宁波腾格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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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1387号宁波腾格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岑荣钿与被执行人龚挺、宁波腾格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案,因无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分配方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龚挺股权拍卖款的分配方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分配方案,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则视为对分配方案无异议。二○一八年三月八日承办法官:房法官联系方式:慈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电话:639127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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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8 |
| 2 |
(2015)甬东商初字第33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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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3311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宁波腾格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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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腾格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你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3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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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4 |
| 3 |
(2015)甬东商初字第33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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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3311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宁波腾格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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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腾格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你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由审判员任啸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刚、胡根世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2月1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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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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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商初字第11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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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商初字第11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腾格进出口有限公司 环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 阮维旦 詹粒萍 龚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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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腾格进出口有限公司、环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阮维旦、詹粒萍、龚挺: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宁波腾格进出口有限公司、环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阮维旦、詹粒萍、龚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4)甬海商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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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9 |
| 5 |
(2014)甬海商初字第11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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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商初字第11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腾格进出口有限公司 慈溪市吉鸿达化纤纺织品有限公司 阮维旦 詹粒萍 龚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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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腾格进出口有限公司、慈溪市吉鸿达化纤纺织品有限公司、阮维旦、詹粒萍、龚挺: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宁波腾格进出口有限公司、慈溪市吉鸿达化纤纺织品有限公司、阮维旦、詹粒萍、龚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4)甬海商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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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9 |
| 6 |
(2014)甬海商初字第11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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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商初字第11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腾格进出口有限公司 环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 阮维旦 詹粒萍 龚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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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腾格进出口有限公司、环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阮维旦、詹粒萍、龚挺: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腾格进出口有限公司、环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阮维旦、詹粒萍、龚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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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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