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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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石桥装饰材料中心有限公司、孙迪文、邵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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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28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杭州石桥装饰材料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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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7-07-07 | 2018-05-25 |
| 2 |
杭州石桥装饰材料中心有限公司与孙迪文、邵宝林民间借贷纠纷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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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28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杭州石桥装饰材料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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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7-07-07 | 2017-10-17 |
| 3 |
杭州石桥装饰材料中心有限公司与吕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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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247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杭州石桥装饰材料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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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6-26 | 2017-09-29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浙0103民初1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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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民初13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石桥装饰材料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杰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蔡超杰 蔡光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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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民初136号之一蔡光良: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石桥装饰材料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杰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蔡光良、蔡超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3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杰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石桥装饰材料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50000元;二、被告浙江杰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石桥装饰材料中心有限公司前述租金自2018年7月1日起计至租金付清时止的利息损失,其中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10月21日为26288.19(13656.25+12631.94)元;三、驳回原告杭州石桥装饰材料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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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 2 |
(2021)浙0103民初1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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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民初13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石桥装饰材料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杰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蔡超杰 蔡光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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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民初136号蔡光良: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石桥装饰材料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杰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蔡光良、蔡超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3民初13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浙江杰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房租款250000元;2、判令被告浙江杰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34643.84元(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1日,共843天,此后另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蔡光良、蔡超杰分别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被告浙江杰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6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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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 3 |
(2017)浙0103民初7825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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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782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石桥装饰材料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功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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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7825号之一杭州功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石桥装饰材料中心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78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功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石桥装饰材料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4500元及物业管理费2400元;二、驳回原告杭州石桥装饰材料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5元,由被告杭州功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5元,原告杭州石桥装饰材料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53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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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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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782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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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782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石桥装饰材料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功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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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7825号杭州功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石桥装饰材料中心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杭州功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剩余租金24500元、物业管理费2400元;2、被告杭州功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66900元(自2016年10月1日起,暂算至2017年10月1日止,直至实际腾退为止);以上合计93800元;3、被告杭州功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腾退杭州石桥装饰材料中心的B区421室房屋;4、被告杭州功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1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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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
| 5 |
(2014)杭下商初字第5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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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商初字第58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石桥装饰材料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汪善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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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善呈: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石桥装饰材料中心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杭下商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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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4 |
| 6 |
(2014)杭下商初字第5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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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商初字第50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石桥装饰材料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汪善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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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善呈: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石桥装饰材料中心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杭下商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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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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