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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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仑公路罚[2019]03(41)11051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6月06日,宁波北仑路虎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R825/浙B8RW5挂在S320骆亚线K25+22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7年03月06日19时21分车号为浙B8R825/浙B8RW5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K25+22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6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0120千克,超限1112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6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05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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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仑公路罚[2019]03(41)11053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6月06日,宁波北仑路虎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X959/浙B83FC挂在S215盛宁线宁海力洋至城区段9K+73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5月09日07时41分车号为浙B8X959/浙B83FC挂的车辆行驶在S215盛宁线宁海力洋至城区段9K+73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6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9940千克,超限1094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6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05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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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仑公路罚[2019]03(41)11052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8R825/浙B8RW5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北仑路虎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5年10月26日19时51分车号为浙B8R825/浙B8RW5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霞线骆霞线K6+8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21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4890千克,超限989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6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05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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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仑公路罚[2019]03(41)11047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6月06日,宁波北仑路虎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2D60/浙B80RE挂在X023330206江南公路K+6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6月10日19时27分车号为浙B82D60/浙B80RE挂的车辆行驶在X023330206江南公路K+6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0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4540千克,超限554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6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04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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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仑公路罚[2019]03(41)11050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6月06日,宁波北仑路虎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R825/浙B8RW5挂在S320骆亚线K15+4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7月11日13时18分车号为浙B8R825/浙B8RW5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K15+4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80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2200千克,超限320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6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05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9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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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仑公路罚[2019]03(41)11056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6月06日,宁波北仑路虎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X959/浙B83FC挂在S320骆亚线25K+22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7年03月11日23时54分车号为浙B8X959/浙B83FC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25K+22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3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6880千克,超限788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6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05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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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仑公路罚[2019]03(41)11049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6月06日,宁波北仑路虎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R825/浙B8RW5挂在S215盛宁线宁海力洋至城区段K9+73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11月22日12时02分车号为浙B8R825/浙B8RW5挂的车辆行驶在S215盛宁线宁海力洋至城区段K9+73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74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660千克,超限266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6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04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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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仑公路罚[2019]03(41)11055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6月06日,宁波北仑路虎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X959/浙B83FC挂在S320骆亚线25K+22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7年03月12日10时48分车号为浙B8X959/浙B83FC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25K+22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7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0480千克,超限1148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6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05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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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仑公路罚[2019]03(41)11054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6月06日,宁波北仑路虎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X959/浙B83FC挂在S320骆亚线25K+22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3月29日17时52分车号为浙B8X959/浙B83FC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25K+22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9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3550千克,超限455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6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05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2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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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仑公路罚[2019]03(41)11057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8X959/浙B83FC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北仑路虎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05月15日15时45分车号为浙B8X959/浙B83FC挂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164K+4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4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8140千克,超限314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6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05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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