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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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上海爱驰亿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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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终334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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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06-03 |
2 |
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上海爱驰亿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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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终334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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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06-03 |
3 |
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上海爱驰亿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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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终3351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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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06-03 |
4 |
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上海爱驰亿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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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终334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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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06-03 |
5 |
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上海爱驰亿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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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终334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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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06-03 |
6 |
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上海爱驰亿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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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终3342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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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06-03 |
7 |
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上海爱驰亿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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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终334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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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06-03 |
8 |
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上海爱驰亿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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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终334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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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06-03 |
9 |
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上海爱驰亿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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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终335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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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06-03 |
10 |
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上海爱驰亿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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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终3352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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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06-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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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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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9-11-14 |
2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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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9-11-14 |
3 | -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项勤思 被告- 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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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9-07-23 |
4 | -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何彪 被告- 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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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9-07-23 |
5 | -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杜明 被告- 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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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9-07-23 |
6 | -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崔耀方 被告- 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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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9-07-23 |
7 | -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孟宪实 被告- 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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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9-07-23 |
8 | -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燕记常 被告- 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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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9-07-23 |
9 | -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郝艺钧 被告- 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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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9-07-23 |
10 | -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弼臣 被告- 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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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9-07-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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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604执3981号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24 | 详情 |
2 | (2019)浙0604执1537号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部分未履行 | 2019-04-15 | 详情 |
3 | (2018)浙0604执4243号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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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08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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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084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胡维柱 徐超 吴义华 被告- 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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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徐超、胡维柱、吴义华等80人与你公司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他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结果为:一、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徐超、胡维柱、吴义华等80名申请人工资5304400.30元,为别为(均含个人所得税):徐超153000元、胡维柱76456.80元、吴义华75660元、薄文栋62000元、李林56650元、周力佳65450元、贾林58200元、安康58200元、杨涛54320元、孙占军50320元、冯广刚56240元、杨得新44400元、张泽健46600元、刘明44620元、张勇41440元、邱福生39198元、陈尔旋38800元、宁静12090元、田浩47147.59元、王鹏42075元、陈功46860元、彭珍丽18960元、胡庆生18009元、邱孝川248495.17元、归壁成249600元、詹耿武189219.31元元、杭瑜峰190800元、金光177800元、孙岩190000元、孙志强132000元、熊炜116400元、许屹峰95400元、林琳90800元、赵旭100000元、窦怀成90000元、齐俊波123600元、吴真真50000元、厉强90000元、季学来100000元、曾桂荣98000元、邓方明75000元、张伟56400元、高群才64000元、陈怡66000元、庄俊彦68000元、叶俊56000元、任伯宁80000元、陈舒尔18400元、陈国力64000元、田锋71504.83元、张虎45104.83元、顾立奇53400元、茅玉敏62400元、韩以炜32000元、陈宁50000元、刘永56200元、常学宇50600元、龚夏冰34000元、李志鹏34000元、沙闻天38000元、谭乔龄46000元、周颖30000元、张一丹31963.45元、张法明38256.55元、李荤荤17300元、冯彦文30000元、杨宇鹏24376.55元、孙坚24000元、杨锦秋24000元、严小朋28000元、史贺佳9000元、韩俊19040元、吕任路15000元、陈川36400元、丁剑峰140000元、马昌伟38063.45元、吴浩28187.59元、叶科星23992.18元、周赟72000元、朱小虎15000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徐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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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
2 |
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08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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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084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胡维柱 徐超 吴义华 被告- 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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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本委已依法受理徐超、胡维柱、吴义华等80人诉你公司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其他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一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第844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庭人员名单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1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8年1月4日上午8时45分在本委仲裁庭2号庭(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凤山路147号1号楼403室)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否则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绍兴市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0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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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
3 |
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05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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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057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庆 被告- 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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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张庆诉你工资、经济补偿金支付及社会保险补缴劳动争议案,已依法分别作出仲裁裁决,其中绍虞劳人仲案〔2017〕第576-1号仲裁裁决如下:一、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张庆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4日工资55800元(含个人所得税),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张庆关于要求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及2017年年终奖之仲裁请求。绍虞劳人仲案〔2017〕第576-2号仲裁裁决如下: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张庆经济补偿金6423.50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第576-1号《仲裁裁决书》、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第576-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绍兴市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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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0 |
4 |
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05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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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057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吴非 被告- 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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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吴非诉你工资、经济补偿金支付及社会保险补缴劳动争议案,已依法分别作出仲裁裁决,其中绍虞劳人仲案〔2017〕第575-1号仲裁裁决如下:一、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吴非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2月24日工资91719.04元(含个人所得税),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吴非关于要求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年终奖、差旅费、手机费之仲裁请求。绍虞劳人仲案〔2017〕第575-2号仲裁裁决如下:一、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吴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423.50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吴非办理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补缴手续,补缴费以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为准,并由双方按规定比例各自承担。三、驳回吴非关于要求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补缴社会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之仲裁请求。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第575-1号《仲裁裁决书》、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第575-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绍兴市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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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0 |
5 |
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05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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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057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晓宇 被告- 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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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李晓宇诉你工资、经济补偿金支付及社会保险补缴劳动争议案,已依法分别作出仲裁裁决,其中绍虞劳人仲案〔2017〕第579-1号仲裁裁决如下:一、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李晓宇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2月24日工资49529.30元(含个人所得税),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李晓宇关于要求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年终奖之仲裁请求。绍虞劳人仲案〔2017〕第579-2号仲裁裁决如下:一、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李晓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423.50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李晓宇办理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补缴手续,补缴费以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为准,并由双方按规定比例各自承担。三、驳回李晓宇关于要求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补缴社会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之仲裁请求。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第579-1号《仲裁裁决书》、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第579-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绍兴市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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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0 |
6 |
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05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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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058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郭良庆 被告- 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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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郭良庆诉你工资、经济补偿金支付及社会保险补缴劳动争议案,已依法分别作出仲裁裁决,其中绍虞劳人仲案〔2017〕第580-1号仲裁裁决如下:一、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郭良庆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2月24日工资81700元(含个人所得税),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郭良庆关于要求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年终奖、差旅费之仲裁请求。绍虞劳人仲案〔2017〕第580-2号仲裁裁决如下:一、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郭良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423.50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郭良庆办理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补缴手续,补缴费以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为准,并由双方按规定比例各自承担。三、驳回郭良庆关于要求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补缴社会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之仲裁请求。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第580-1号《仲裁裁决书》、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第580-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绍兴市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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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0 |
7 |
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05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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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057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何建伟 被告- 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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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何建伟诉你工资、经济补偿金支付及社会保险补缴劳动争议案,已依法分别作出仲裁裁决,其中绍虞劳人仲案[2017]第574-1号仲裁裁决如下: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何建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3日工资50960元(含个人所得税),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驳回何建伟要求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年终奖、差旅费之仲裁请求。绍虞劳人仲案[2017]第574-2号仲裁裁决如下: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何建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423.50元,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何建伟办理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补缴手续,补缴费以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为准,并由双方按规定比例各自承担;驳回何建伟关于要求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补缴社会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之仲裁请求。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第574-1号《仲裁裁决书》、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第574-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绍兴市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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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
8 |
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05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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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057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徐明洋 被告- 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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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徐明洋诉你工资、经济补偿金支付及社会保险补缴劳动争议案,已依法分别作出仲裁裁决,其中绍虞劳人仲案[2017]第573-1号仲裁裁决如下: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徐明洋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4日工资74400元(含个人所得税),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驳回徐明洋要求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年终奖之仲裁请求。绍虞劳人仲案[2017]第573-2号仲裁裁决如下: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徐明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423.50元,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徐明洋办理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补缴手续,补缴费以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为准,并由双方按规定比例各自承担;驳回徐明洋关于要求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补缴社会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之仲裁请求。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第573-1号《仲裁裁决书》、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第573-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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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
9 |
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0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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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057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伍芳斌 被告- 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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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伍芳斌诉你工资、经济补偿金支付及社会保险补缴劳动争议案,已依法分别作出仲裁裁决,其中绍虞劳人仲案[2017]第578-1号仲裁裁决如下: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伍芳斌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4日工资45570元(含个人所得税),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驳回伍芳斌要求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年终奖、差旅费之仲裁请求。绍虞劳人仲案[2017]第578-2号仲裁裁决如下: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伍芳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423.50元,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伍芳斌办理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补缴手续,补缴费以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为准,并由双方按规定比例各自承担。驳回伍芳斌关于要求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补缴社会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之仲裁请求。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第578-1号《仲裁裁决书》、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第578-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绍兴市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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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
10 |
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05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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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057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毛浪 被告- 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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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毛浪诉你工资、经济补偿金支付及社会保险补缴劳动争议案,已依法分别作出仲裁裁决,其中绍虞劳人仲案[2017]第577-1号仲裁裁决如下: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毛浪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2月24日工资25418元(含个人所得税),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驳回毛浪关于要求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年终奖之仲裁请求。绍虞劳人仲案[2017]第577-2号仲裁裁决如下: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毛浪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423.50元,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毛浪办理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补缴手续,补缴费以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为准,并由双方按规定比例各自承担。驳回毛浪关于要求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补缴社会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之仲裁请求。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第577-1号《仲裁裁决书》、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第577-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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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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