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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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圣洁纸箱厂、慈溪市中联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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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执575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圣洁纸箱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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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5-29 |
2 |
慈溪市圣洁纸箱厂与慈溪市中联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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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84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慈溪市圣洁纸箱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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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9-09-11 | 2019-09-20 |
3 |
章旭、陆少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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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33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章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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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8-03-01 | 2018-08-04 |
4 |
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中联纸业有限公司、陆少丹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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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537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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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7-11-06 | 2017-12-18 |
5 |
陆少丹、励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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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7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励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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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05 | 2017-06-27 |
6 |
宁波舜裕纸业有限公司、慈溪市中联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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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52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舜裕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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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7-03-07 00:00:00 | 2017-06-27 |
7 |
慈溪市中联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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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52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舜裕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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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7-03-07 | 2019-02-02 |
8 |
宁波舜裕纸业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中联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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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81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舜裕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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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6-09-05 | 2016-09-12 |
9 |
宁波陈一纸业贸易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中联纸业有限公司、陆少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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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68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某某纸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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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6-08-31 | 2016-08-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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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中联纸业有限公司、陆少丹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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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537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中联纸业有限公司 陆少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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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537号慈溪市中联纸业有限公司、陆少丹:本院受理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诉你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82民初75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慈溪市中联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报酬304342.96元以及至2017年11月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4158.06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304342.96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三每日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二、被告陆少丹的上述第一项判决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少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中联纸业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64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0元,合计8592元,由被告慈溪市中联纸业有限公司、陆少丹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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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 |
2 |
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中联纸业有限公司、陆少丹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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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537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中联纸业有限公司 陆少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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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537号慈溪市中联纸业有限公司、陆少丹:本院受理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诉你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冻结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1月6日上午9:00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承办法官:战宇电话:0574-63912513所在庭室:范市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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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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