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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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聚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邓勋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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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聚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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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杭州聚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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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聚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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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杭州聚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邓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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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杭州聚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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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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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9民初14335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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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143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聚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邓勋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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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勋涛(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科贸街183号19栋1单元4楼1号):本院受理杭州聚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9民初143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邓勋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杭州聚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邓勋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邓勋涛负担。杭州聚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邓勋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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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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