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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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悦龙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东威织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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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执1882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悦龙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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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9-09-17 | 2019-12-25 |
2 |
谢金丹与嵊州市悦龙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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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45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原告-谢金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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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08-30 |
3 |
嵊州市悦龙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东威织造有限公司、史晓东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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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2971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嵊州市悦龙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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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9-05-23 | 2019-06-27 |
4 |
嵊州市悦龙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韩氏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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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执45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悦龙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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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9-03-13 | 2019-05-09 |
5 |
嵊州市悦龙领带服饰有限公司、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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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执3056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悦龙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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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8-11-19 | 2018-12-29 |
6 |
嵊州市悦龙领带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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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执45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悦龙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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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8-11-13 | 2019-05-09 |
7 |
嵊州市悦龙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与嵊州市韩氏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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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38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嵊州市悦龙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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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8-06-27 00:00:00 | 2018-11-19 |
8 |
嵊州市悦龙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与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春天饰嘉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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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81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嵊州市悦龙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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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8-03-23 | 2018-05-30 |
9 |
嵊州市悦龙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与北京德士风服装领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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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37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悦龙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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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6-12-26 | 2016-12-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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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683民初8190号原告嵊州市悦龙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的网络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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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81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嵊州市悦龙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春天饰嘉服饰有限公司 支明 吴昭澈 甘治国 袁梅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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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春天饰嘉服饰有限公司、支明、吴昭澈、甘治国、袁梅菊: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悦龙领带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春天饰嘉服饰有限公司、支明、吴昭澈、甘治国、袁梅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83民初8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应返还给嵊州市悦龙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4018064.03元并支付该款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其中的3074694.67元自2016年7月29日起计算,另143649.36元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浙江春天饰嘉服饰有限公司对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四分之一向嵊州市悦龙领带服饰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三、支明、吴昭澈、甘治国、袁梅菊对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68元,由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春天饰嘉服饰有限公司、支明、吴昭澈、甘治国、袁梅菊共同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86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231000002482144000003,开户行:浙江绍兴恒兴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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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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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8190号原告嵊州市悦龙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的网络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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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81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嵊州市悦龙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春天饰嘉服饰有限公司 支明 吴昭澈 甘治国 袁梅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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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春天饰嘉服饰有限公司、支明、吴昭澈、甘治国、袁梅菊: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悦龙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春天饰嘉服饰有限公司、支明、吴昭澈、甘治国、袁梅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款4017464.0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浙江春天饰嘉服饰有限公司、支明、吴昭澈、甘治国、袁梅菊在各自的份额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6日上午9时0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楼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国金、人民陪审员金以康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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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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