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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拓科起航

    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常熟市建业路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3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王利平、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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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81民初306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原告-王利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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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2021-05-19 2021-10-09
    2

    深圳共赢咨询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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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1223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共赢咨询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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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5 2021-05-28
    3

    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孙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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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317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孙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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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11 2020-12-18
    4

    深圳市航港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拓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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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1执21901号之一 运输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航港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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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1-28 2020-12-25
    5

    深圳市诚和昌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拓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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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1执2523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和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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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1-27 2021-10-15
    6

    广东安兴工业器材有限公司、东莞市拓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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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1执2010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安兴工业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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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1-25 2020-12-25
    7

    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覃莉、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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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3081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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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9-10 2020-12-24
    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覃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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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81民初78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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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2020-09-10 2020-11-25
    9

    深圳市中科工业智能有限公司、东莞市拓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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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6执21840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工业智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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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08-27 2020-09-11
    10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拓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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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1民初255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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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08-04 2020-12-1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粤0309执4598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10-08 详情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民终21223号二审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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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122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共赢咨询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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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1223号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共赢咨询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5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122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4520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共赢咨询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7月9日计至款项支付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深圳共赢咨询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上诉人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10元,均由被上诉人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深圳共赢咨询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1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上诉人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3010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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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9
    2

    (2021)粤0305民初30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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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3063号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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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063号覃莉、郭玉海、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覃莉、郭玉海、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306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转让款11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损失(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1月15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还款日);二、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109303.8元人民币(以61.7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4日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0年11月13日止;以48.2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0年11月13日止,最终数额计至被告实际还款日);三、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转让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四、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4日09时30分在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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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7
    3

    (2021)粤0305民初30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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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3063号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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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063号覃莉、郭玉海、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覃莉、郭玉海、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306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转让款11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损失(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1月15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还款日);二、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109303.8元人民币(以61.7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4日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0年11月13日止;以48.2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0年11月13日止,最终数额计至被告实际还款日);三、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转让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四、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8日09时30分在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林锐淼电话:0755-8660819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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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6
    4

    (2021)粤0305民初30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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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3063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覃莉 郭玉海 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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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063号覃莉、郭玉海、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覃莉、郭玉海、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306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转让款11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损失(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1月15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还款日);二、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109303.8元人民币(以61.7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4日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0年11月13日止;以48.2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0年11月13日止,最终数额计至被告实际还款日);三、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转让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四、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8日09时30分在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林锐淼电话:0755-8660819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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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6
    5

    (2021)粤0305民初30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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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3063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覃莉 郭玉海 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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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063号覃莉、郭玉海、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覃莉、郭玉海、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3063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8日09时30分在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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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8
    6

    (2020)粤0305执1317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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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317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孙威 被告- 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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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3175号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孙威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83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31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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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1
    7

    (2020)粤03民终21223号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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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122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共赢咨询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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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0)粤03民终21223号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共赢咨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你作为被上诉人,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院定于二○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审理此案。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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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9
    8

    (2019)苏1204民初7070号原告江苏双登富朗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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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70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双登富朗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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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7070号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双登富朗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7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双登富朗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定金1992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28元,由被告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728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薛健联系电话:0523-88846919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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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3
    9

    (2019)苏1204民初7070号原告江苏双登富朗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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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70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双登富朗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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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7070号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双登富朗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请求事项: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1月12日签订的设备购置合同,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99.2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04月01日下午2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江文涛联系电话:0523-88846919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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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30
    10

    (2019)粤0309执459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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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9执4598号 -

    原告- 杨贤文 当事人- 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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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执4598号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贤文与你(单位)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深圳市龙华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特59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9执45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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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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