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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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胡文献、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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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229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胡文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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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3-06 |
2 |
刘庆华、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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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927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刘庆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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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2-24 |
3 |
陈明红、深圳市福农王互联网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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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37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陈明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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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3-03 |
4 |
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福农王互联网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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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890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何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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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2-24 |
5 |
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福农王互联网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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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88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何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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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2-24 |
6 |
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福农王互联网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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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889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何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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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2-24 |
7 |
余建亮、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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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91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余建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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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2-24 |
8 |
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福农王互联网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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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891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何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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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2-24 |
9 |
林庆庆、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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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8211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林庆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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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1-10 |
10 |
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廖美惠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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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5581、6971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廖美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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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0-11-1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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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6404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6 | 详情 |
2 | (2021)粤0305执891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3 | 详情 |
3 | (2021)粤0305执89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3 | 详情 |
4 | (2021)粤0305执889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3 | 详情 |
5 | (2021)粤0305执888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3 | 详情 |
6 | (2020)粤0305执15229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1 | 详情 |
7 | (2020)粤0305执1492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3 | 详情 |
8 | (2020)粤0305执1491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3 | 详情 |
9 | (2020)粤0305执1237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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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111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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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1101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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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1101号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正国:本院受理原告赖伟凡诉被告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正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11101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投资款本金37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37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156575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记至2021年4月5日利息为36073元);2、被告李正国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1日10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三日联系人:赵振洋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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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2 |
(2021)粤0305民初8445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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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84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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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8445号易元红、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智群与易元红、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你可以到南山法院粤海法庭610室自行领取,如逾期未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9时30分在南山法院粤海法庭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联系人:傅淑贞联系电话:0755-86608819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607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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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3 |
(2021)粤0305民初8447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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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84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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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8447号易元红、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辉平与易元红、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你可以到南山法院粤海法庭610室自行领取,如逾期未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9时30分在南山法院粤海法庭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联系人:傅淑贞联系电话:0755-86608819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607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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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4 |
(2021)粤0305民初2885-2886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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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885-28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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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885-2886号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李冰、陈强与被告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2885-2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2885号案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冰返还借款本金10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月28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后续利息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2886号案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强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月28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后续利息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如果上述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885号案原案受理费1799.95元,原告李冰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原告李冰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1629.3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629.3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2886号案原案受理费4176.35元,原告陈强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原告陈强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3834.8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834.8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收到本公告,请及时与本院联系领取判决书副本及追缴诉讼费通知书,该判决书及追缴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限你方自收到追缴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缴款方式详见背面《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联系人:段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8832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商事速裁中心(粤海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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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5 |
(2021)粤0305民初12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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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2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陈伟娟 当事人- 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易元红 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伙 张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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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277号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陈伟娟与被告易元红、张元、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27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一向原代返还投资本金15000元及投资收益22200元;二、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72.5元(暂计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15厂,直至清偿之日止);三、请求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01日09时30分在西丽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王淑文电话:0755-8613021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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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6 |
(2021)粤0305民初7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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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7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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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710号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骆苗与被告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71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670000元并支付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8月26日9时30分在西丽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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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7 |
(2021)粤0305民初33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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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37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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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374号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石赛刚与被告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337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97500元并支付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8月26日14时30分在西丽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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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8 |
(2021)粤0305民初42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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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26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朱光成 被告- 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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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269号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朱光成与被告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426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680400元借款。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821元;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8月26日15时30分在西丽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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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9 |
(2021)粤0305民初28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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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8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明红 被告- 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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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884号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陈明红与被告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88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91300元并支付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8月26日10时30分在西丽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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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10 |
(2021)粤0305执924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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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924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元 当事人- 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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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245号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元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59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2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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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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