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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开业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广场2座首层1卡、5-13层1卡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7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2071民初19927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罗银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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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99-12-31
    2 (2018)粤20民终4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海南中通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黄采南 胡继洪 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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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2018-05-14
    3 (2017)粤20民终3424号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上诉人- 柏韬 被上诉人- 李冬梅 深圳市星之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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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2017-10-30
    4 (2017)粤20民终21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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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2017-07-12
    5 (2017)粤20民终21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曾运昌 明达炎 被上诉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莫新隆 周金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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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2017-04-2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2071民初40498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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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4049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卢杨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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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卢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40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卢杨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本金692025.24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2年3月8日利息13890.83元、罚息188.95元;之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之后每年重定价日1月1日调整一次为(当年重定价日最近一个月五年期LPR+83.5个基点)×1.5倍】。被告卢杨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9903元。如被告卢杨华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有权就被告卢杨华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新濠路88号华发生态庄园33幢1704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106152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其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003元,合计14954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14954元),由被告卢杨华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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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0
    2

    (2021)粤2071民初31521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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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15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张见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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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张见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1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见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贷款本金101887.44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10月28日利息6549.68元、罚息1891.19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实欠本金及实欠利息之和为基数,分别按《“邮家贷”协议》《“邮家贷”借款协议》约定的各笔贷款罚息利率即各笔贷款执行年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张见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计126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77元,合计2342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2342元),由被告张见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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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7
    3

    (2021)粤2071民初3328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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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32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何凤 中山市润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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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何凤、中山市润诚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3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借款本金809272.87元,利息3349.04元(暂计至2021年12月16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计算,罚息利率分段计算,从2021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7.449%计算,从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年1月1日按当日最近公布的五年期LPR加108基点上浮30%进行重新定价;二、被告何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990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对被告何凤名下位于东凤镇东阜三路108号龙光天韵花园4幢3104房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12521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就本案债权范围内按相应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中山市润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何凤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润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何凤追偿,并享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对涉案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五、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74.4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807元,合计17181.46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付),由被告何凤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被告中山市润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润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何凤追偿,并享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对涉案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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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6
    4

    (2022)粤2071执保2834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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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执保28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何华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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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申请人何华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5684号民事裁定书、(2022)粤2071执保2834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何华胜名下价值相当于490664.6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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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5
    5

    (2022)粤2071民初6373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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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63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谭明血 陈大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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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谭明血、陈大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邓树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王宇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8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陈大兵、被告谭明血向原告邮储银行中山市分行共同偿还贷款本金102767.43元,暂计至2022年01月05日拖欠利息、罚息人民币2590.93元,上述本息合计105358.36元。上述贷款实际利息、罚息自2022年01月06日起,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陈大兵、被告谭明血共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134元;3.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注:以上各项诉求金额暂计至2022年01月05日合计为:111492.36元,未含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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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5
    6

    (2022)粤2071民初13759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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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13759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王斌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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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王斌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邓树青独任审理,王宇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8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27287.47元、利息2620.6元,分期手续费407.64元,合计30315.71元(暂计至2022年01月10日,从2022年1月11日起利息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继续计算,要求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元。(以上1、2两项请求暂计至2022年1月10日合计为30915.71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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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5
    7

    (2021)粤2071民初35159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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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51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林雪瑜 辛永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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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林雪瑜、辛永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5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林雪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本金176260.24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2年3月5日欠利息4121.85元、罚息115.84元;之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之后每年重定价日1月1日调整一次为(当年重定价日最近一个月五年期以上LPR-14.5个基点)×1.3倍】。被告林雪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7940.98元。如被告林雪瑜逾期履行本案债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有权对被告林雪瑜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湖洲村教师宿舍楼C幢401房及401房车房(位于A幢底层)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88981、008783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林雪瑜的本案债务在处分上述抵押物仍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被告辛永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1.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448元,合计5459.6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林雪瑜、辛永豪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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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3
    8

    (2022)粤2071民初509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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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509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李志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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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李志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5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志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截止至2022年3月24日的本金204170.81元、利息4087.89元、罚息(含复利)118.66元。之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当年重定价日最近一个月五年期LPR+10个基点)×1.3倍计算。二、被告李志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6604元。三、被告李志纯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有权对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839号尚城花园1区11幢603房【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52841号】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79元,合计为6056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李志纯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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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0
    9

    (2022)粤2071民初1373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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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13739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余成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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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余成海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邓树青独任审理,王宇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7月25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1802.57元、利息243.68元、分期手续费22.83,合计2069.08元(暂计至2022年01月10日,从2022年1月11日起利息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继续计算,要求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元。(以上一、二两项请求暂计至2022年1月10日合计为2669.08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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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8
    10

    (2022)粤2071民初1168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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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1168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廖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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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廖快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晓东独任审理,苏苑雯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7月2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12198.86元、利息744.67元、违约金2353.58元、手续费253.62元,合计15550.73元(暂计至2022年01月10日,从2022年01月11日起利息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继续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要求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元。(以上1、2两项请求暂计至2022年01月10日合计为16150.73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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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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