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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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优曼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挽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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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916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上海优曼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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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8-23 |
2 |
(2020)粤0115执4334号广州安婕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美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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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执4334号之一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安婕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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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1-01-12 |
3 |
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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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执175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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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12-14 |
4 |
刘志强、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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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2执37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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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19-12-31 |
5 |
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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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725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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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19-12-28 |
6 |
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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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2民终65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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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19-12-31 |
7 |
刘志强与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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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2民初44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刘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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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19-08-06 | 2019-08-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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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5执4334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6 | 详情 |
2 | (2020)浙0109执1750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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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9民初7251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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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725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挽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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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挽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平村禺山西路304-346二楼B281房):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挽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9民初725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挽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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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
2 |
(2019)浙0109民初7251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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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725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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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白鹤林8号1-4-3):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9民初72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第172507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美容美体网(域名为:www.ilife.cn)上刊登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消除侵权影响,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8万元;四、驳回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被告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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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
3 |
(2019)浙0109民初72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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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725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挽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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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白鹤林8号1-4-3)、广州挽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601-CC17):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挽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销售带有“俐生美”商标标识、图案的产品;2.被告在中国美容美体网站(域名为:ilife.cn)醒目位置发布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被告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及维权的合理支出(律师费40000元、公证费4000元),合计1000000元;4.被告广州挽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前述赔偿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0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你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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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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