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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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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86号自编25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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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1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广播电视台、广东金蒂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西林、广州市锦鑫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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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879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 广东广播电视台 广东金蒂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王西林 广州市锦鑫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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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879号广州市锦鑫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广播电视台、广东金蒂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西林、广州市锦鑫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370.9元,由广东广播电视台负担191570.9元,广东金蒂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88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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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4
    2

    广东广播电视台、广东金蒂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与王西林及广州市锦鑫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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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879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 广东广播电视台 广东金蒂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王西林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锦鑫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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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879号广州市锦鑫广告有限公司:广东广播电视台、广东金蒂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与王西林及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广播电视台、广东金蒂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32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8时45分-10时在第49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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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4
    3

    (2018)粤0104民初16279号原告李琳与被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广东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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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4民初162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李琳 被告- 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张咪 广东广播电视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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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原告李琳与被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广东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方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62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李琳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原告李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主审法官:陈伟清电话:83009269(公告日期以网上登载日期为准)523505712018-11-0216:17:25:0(2018)粤0104民初16279号原告李琳与被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广东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上诉,判决,原告,李琳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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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2
    4

    (2018)粤0104民初16277号原告杨新月与被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广东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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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4民初162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杨新月 被告- 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张咪 广东广播电视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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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原告杨新月与被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广东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方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62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新月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原告杨新月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主审法官:陈伟清电话:83009269(公告日期以网上登载日期为准)523505652018-11-0216:17:25:0(2018)粤0104民初16277号原告杨新月与被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广东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上诉,判决,原告,新月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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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2
    5

    (2018)粤0104民初16276号原告唐春梅与被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广东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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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4民初162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唐春梅 被告- 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张咪 广东广播电视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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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原告唐春梅与被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广东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方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62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唐春梅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唐春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主审法官:陈伟清电话:83009269(公告日期以网上登载日期为准)523505622018-11-0216:17:03:0(2018)粤0104民初16276号原告唐春梅与被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广东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上诉,判决,原告,唐春梅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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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2
    6

    (2018)粤0104民初16273号原告韦雪月与被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广东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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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4民初162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韦雪月 被告- 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张咪 广东广播电视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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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原告韦雪月与被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广东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方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62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韦雪月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韦雪月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主审法官:陈伟清电话:83009269(公告日期以网上登载日期为准)523505562018-11-0216:17:25:0(2018)粤0104民初16273号原告韦雪月与被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广东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上诉,判决,原告,韦雪月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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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2
    7

    (2018)粤0104民初16275号原告何娟与被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广东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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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4民初162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何娟 被告- 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张咪 广东广播电视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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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原告何娟与被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广东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方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62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何娟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何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主审法官:陈伟清电话:83009269(公告日期以网上登载日期为准)523505612018-11-0216:17:25:0(2018)粤0104民初16275号原告何娟与被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广东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上诉,判决,原告,何娟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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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2
    8

    (2018)粤0104民初16278号原告陈小桃与被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广东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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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4民初162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陈小桃 被告- 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张咪 广东广播电视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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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原告陈小桃与被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广东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方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62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陈小桃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陈小桃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主审法官:陈伟清电话:83009269(公告日期以网上登载日期为准)523505682018-11-0216:17:03:0(2018)粤0104民初16278号原告陈小桃与被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广东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上诉,判决,原告,小桃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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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2
    9

    (2018)粤0104民初16274号原告涂述群与被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广东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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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4民初162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涂述群 被告- 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张咪 广东广播电视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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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原告涂述群与被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广东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方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62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涂述群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5080元,由原告涂述群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主审法官:陈伟清电话:83009269(公告日期以网上登载日期为准)523505592018-11-0216:17:03:0(2018)粤0104民初16274号原告涂述群与被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广东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上诉,判决,原告,涂述群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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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2
    10

    (2018)粤0104民初16280号原告张静与被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广东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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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4民初162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张静 被告- 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张咪 广东广播电视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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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4民初16280号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本院(2018)粤0104民初16280号原告张静与被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广东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628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静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7.50元,由原告张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主审法官:邵巧玲电话:83009278(公告日期以网上登载日期为准)523522062018-11-0515:34:17:330(2018)粤0104民初16280号原告张静与被告小美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咪、广东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判决,送达,原告,张静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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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3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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