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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瑞侨医疗

    深圳瑞侨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5执15231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9-08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15231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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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5231号 -

    原告- 深圳市鼎晟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瑞侨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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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231号之一深圳瑞侨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鼎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瑞侨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6719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2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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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6
    2

    (2021)粤03执52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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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5255号 民事执行

    当事人- 深圳瑞侨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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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1)粤03执5255号深圳瑞侨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你(单位)如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全部义务,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此令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联系电话:0755-8353527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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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2
    3

    (2021)粤0391财保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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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财保4号 -

    原告- 深圳市鼎晟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瑞侨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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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瑞侨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鼎晟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与被申请人深圳瑞侨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仲裁中财产保全一案[案号:(2021)粤0391财保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裁定书,本案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瑞侨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354,190.8元为限。案件申请费2,291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鼎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被申请人深圳瑞侨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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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6
    4

    (2021)粤0391财保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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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财保4号 -

    当事人- 深圳瑞侨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晟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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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瑞侨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鼎晟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与被申请人深圳瑞侨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仲裁中财产保全一案[案号:(2021)粤0391财保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裁定书,本案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瑞侨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354,190.8元为限。案件申请费2,291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鼎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被申请人深圳瑞侨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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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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