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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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镇)应急罚〔2020〕041号 | 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04月26日对宁波铭钢建设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铭钢建设有限公司员工陈小海(身份证号:522729********2130)和张礼才(身份证号:432524********3273)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类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铭钢建设有限公司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力和承担法律责任; 2、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2020年4月20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宁波铭钢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员工陈小海和张礼才无证电焊操作; 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2020年4月20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宁波铭钢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员工陈小海和张礼才无证电焊操作; 4、询问笔录4份,证明宁波铭钢建设有限公司员工陈小海和张礼才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类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本机关于2020年04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依法对宁波铭钢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一般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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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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