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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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鲁某某与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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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91民初78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鲁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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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7-31 |
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解亮、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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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97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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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2-26 |
3 |
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鲁其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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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民终3071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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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28 |
4 |
鲁某某与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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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194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鲁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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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1-01-29 |
5 |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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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146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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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12-29 |
6 |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倪方、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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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14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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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12-29 |
7 |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启武、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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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14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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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7-01 |
8 |
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与张鑫追偿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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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执955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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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5-09 | 2020-08-28 |
9 |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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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14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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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3-19 | 2020-12-29 |
10 |
安徽星辰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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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民终269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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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20-01-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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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皖0291民初字第192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奇瑞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费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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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8-01-02 |
2 | (2017)皖0291民初101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奇瑞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刘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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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G45 | 2017-12-14 |
3 | (2017)皖0291民初101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奇瑞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赵先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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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G45 | 2017-12-14 |
4 | (2017)皖0291民初10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奇瑞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鲁艳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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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G45 | 2017-12-14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奇瑞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陈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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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7-09-05 |
6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奇瑞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费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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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G63 | 2017-08-29 |
7 | (2017)皖0291民初字第52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奇瑞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唐进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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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G09 | 2017-07-30 |
8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奇瑞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何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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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88 | 2017-07-25 |
9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奇瑞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房小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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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G03 | 2017-07-16 |
10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奇瑞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刘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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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7-06-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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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皖0202执2860号张启武、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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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执28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 张启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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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执2860号张启武、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启武、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202执28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张启武偿还申请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置住房贷款本金132987.68元、利息543.03元、罚息2.61元(计算至2020年1月8日),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34273.7元、利息92.82元(计算至2020年1月19日),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年利率计算的个人购置住房贷款的利息、以贷款年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的罚息,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国家政策性住房贷款利率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二、被执行人张启武偿还申请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5000元;三、被执行人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张启武追偿;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9元、保全费177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张启武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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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2 |
(2019)皖0202民5289号尹秀林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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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52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刘红恩 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 尹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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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2民初5289号尹秀林: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告刘红恩、尹秀林、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红恩、尹秀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217876.87元、利息2791.31元,及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刘红恩、尹秀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被告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刘红恩、尹秀林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红恩、尹秀林追偿;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2民初5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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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3 |
(2019)皖0202民5289号刘红恩等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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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52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刘红恩 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 尹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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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2民初5289号刘红恩、尹秀林、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告刘红恩、尹秀林、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红恩、尹秀林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17876.87元、利息2791.31元(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3月18日),以上共计220668.18元,以及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以本金217876.87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6.9825%计算、罚息按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2、被告刘红恩、尹秀林立即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8800元;3、原告对被告刘红恩、尹秀林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奇瑞新里城49#楼1单元1604室房屋享有抵押权,可以以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被告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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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4 |
(2019)皖0291民初621号储磊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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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91民初62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储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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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91民初621号储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储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91民初6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一、准许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撤诉。二、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承办法官:方萍联系电话:0553-5760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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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
5 |
(2019)皖0291民初1153号王加仁、马平燕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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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91民初115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王加仁 马平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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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91民初1153号王加仁、马平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组成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11969.63元,并向原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单笔扣款为基数,自实际扣款日起算,暂计算至2019年3月12日,计148.04元);以及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单笔垫付款为基数、自实际扣款日起算,暂计算至2019年3月12日违约金合计为人民币245.03元),暂合计人民币12362.70元;2.判令被告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并以房产为其按揭贷款设定抵押担保;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官:奚正荣联系电话:0553-577096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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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6 |
(2018)皖0291执507号限制高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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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91执507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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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皖0291执507号赵先锋:本院在执行安徽卓瑞地产有限公司和赵先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91执507号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院领取限制高消费令,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五日承办法官:杨俊生联系电话:0553-5770937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338号凤凰城北岛斜对面(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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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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